團體本位主義

團體本位主義是日耳曼法的特點之一。按照日耳曼法規定,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要受團體(家庭、氏族、公社)的約束,而不能完全由個人意志決定。如作為氏族成員,當本氏族人受到外族人侵害時,要和其他氏族成員一起共同進行血親復仇,這是義務,也是權利,不能隨意違反。

若本族人侵害了外族人,則要共同為加害人的行為負責,保護他,為他繳納贖罪金。後世法學上把日耳曼法的這種特點稱之為“團體本位主義”或“團體中心”,以區別於尊重個人意志自由,嚴格保護私有財產的“個人本位主義”的羅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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