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銀行業務設施

國際銀行業務設施亦稱“國際銀行業務機構”。在美國的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內設立的專門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部門或單位。根據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1981年6月通過的“國際銀行業務設施”法案,從1981年12月3日起,仟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案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或經理處,都可申請開辦這一業務設施。開辦這類業務不須再設單獨的機構,只須在原申請銀行或金融機構內設立一個專管這類業務的部門或單位,並單獨立帳即可。

其業務資金只能來源於吸收外國居民 (非美國居民) 和其他同類機構的存款。存款最低限額為10萬美元。接受這類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於準備金比率和利率上限的約束,所籌集的資金可向外國居民及美國公司的國外子公司提供貸款。在紐約、加利福尼亞等首先開辦這一業務設施的州,還對其豁免州和地方所得稅及特許稅。開辦這一業務設施的目的在於,吸引歐洲貨幣進入美國,以增強美國銀行的國際競爭能力,提高美國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便於美國貨幣當局就近管制歐洲貨幣市場。1985年,紐約所經營的歐洲貨幣業務已占世界全部歐洲貨幣業務量的15%,大大超過法國、瑞士、盧森堡和其他一些金融市場,成為僅次於倫敦的經營歐洲貨幣業務的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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