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業務協定

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業務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71年08月20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
  • 簽訂日期:1971年08月20日
  • 生效日期:1973年02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華盛頓
  目錄
第一條定義
第二條簽字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第四條投資
第五條資金限額
第六條投資股份
第七條簽字者之間的財務調整
第八條使用費和收入
第九條資金的周轉
第十條透支和貸款
第十一條費用
第十二條帳目審計
第十三條國際電信聯盟
第十四條對地面站的批准
第十五條空間段容量的分配
第十六條採購
第十七條發明和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責任
第十九條贖買
第二十條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條退出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第二十三條生效
第二十四條檔案存檔者
附屬檔案過渡性規定
本業務協定的簽字者:
鑒於國際通信衛星組織“INTELSAT”(以下簡稱衛星組織——譯註)協定的各締約國已在該協定中約定在本業務協定上籤字,或指定一個電信機構在本業務協定上籤字,
茲同意下列各條:
第一條定義
(a)在本業務協定中:
(Ⅰ)《協定》系指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協定;
(Ⅱ)“分期償還”包括折舊;
(Ⅲ)“資產”包括各種任何性質的帶有所有權和契約權的物品。
(b)《協定》第一條內所載各定義適用於本業務協定。
第二條簽字者的權利和義務
各簽字者享有《協定》和本業務協定中為簽字者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履行該兩項協定所賦與它的義務。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a)自《協定》和本業務協定生效日起,根據本業務協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Ⅰ)衛星組織擁有《特別協定》簽字者依照《臨時協定》和《特別協定》在該生效日仍擁有的全部產權、契約權和所有其他不可分享的權利,包括在空間段內和對空間段的權利;
(Ⅱ)《特別協定》簽字者或其代表在共同實施《臨時協定》和《特別協定》的條款時所承擔的、在生效日尚未履行或在生效日前由於行動和遺漏而引起的義務和責任,應成為衛星組織的義務和責任。但是,本項不適用於由於《協定》開放供簽字後採取的行動或決定所引起的義務和責任,這種行動和決定在《協定》生效後,非經締約國大會按《協定》第三條(f)款事先批准,不能由董事會採取。
(b)衛星組織是衛星組織空間段和衛星組織所得一切其他財產的所有者。
(c)每一簽字者在衛星組織中的財務利益,等於把它的投資股份乘以按本業務協定第七條的規定產生的評定額所得出的金額。
第四條投資
(a)每一簽字者須進行投資,以籌集由董事會按照《協定》和本業務協定各條款所確定的衛星組織的資金需求額,其投資額與按本業務協定第六條的規定算出的投資股份成比例;每一簽字者還可按照本業務協定第八條規定獲得投資的退款和資本使用報酬金。
(b)資金需求額應包括衛星組織空間段的設計、研製、建造和安裝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衛星組織的其他財產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以及本業務協定第八條(f)款和第十八條(b)款所述簽字者需繳付的投資額。董事會應確定由各簽字者的投資提供的衛星組織財務需求額。
(c)作為衛星組織空間段使用者的每一簽字者,以及所有其他使用者,應繳付按照本業務協定第八條的規定確定的適當的使用費。
(d)依照本業務協定的規定,董事會應確定付款的時間表,對於在指定的付款時間內未付的款項,應加收利息,其利率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資金限額
(a)簽字者的淨投資額加上未付清的衛星組織的契約資金保證額的總額不得超過一個限額。此總額系從《特別協定》簽字者按《特別協定》第三、四兩條規定所繳付的累計投資額和本業務協定簽字者按本業務協定第四條規定所繳付的累計投資額中,減去按《特別協定》和本業務協定予以退還的累計資金,再加上衛星組織未付清的契約資金保證額後所得出的款額。
(b)本條(a)款所述的限額應為五億美元或為按本條(c)或(d)款所批准的數額。
(c)董事會可向簽字者會議建議增加按本條(b)款所規定的現行限額,此種建議應由簽字者會議審議;一俟簽字者會議批准,增加後的限額立即生效。
(d)但是,董事會可把此種限額增加到比五億美元高10%的限度,或增加到簽字者會議按本條(c)款可能通過的更高的限度。
第六條投資股份
(a)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一簽字者所擁有的投資股份數,應等於該簽字者在所有簽字者對衛星組織空間段的全部使用量中所占的百分數。
(b)在實施本條(a)款規定時,計算每一簽者對衛星組織空間段使用量的方法,是將該簽字者在本條(c)款(i)、(ii)或(v)項所定投資股份生效日前六個月內應付給衛星組織的空間段使用費,除以這六個月中應繳付使用費的天數。但是,如果某一簽字者在這六個月中應繳付使用費的天數不到九十天,則在確定投資股份時,不考慮這筆使用費。
(c)以下日期應為確定投資股份的有效日:
(Ⅰ)本業務協定的生效日;
(Ⅱ)每年三月一日;但是,如本業務協定在離下一個三月一日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生效時,則不在該三月一日按本項規定確定投資股份;
(Ⅲ)本業務協定對於一個新簽字者生效的日期;
(Ⅳ)一個簽字者退出衛星組織的生效日;
(Ⅴ)對於一個通過自己的地面站使用衛星組織空間段並第一次繳付使用費的簽字者來說,則為其所申請的日期。但是所申請的日期必須在應付空間段使用費日期開始後的九十天以後。
(d)(Ⅰ)如果某一簽字者按本條(c)款確定的投資股份,超過其在臨近確定投資股份前所持有的定額或投資股份,則該簽字者可要求分配較少的投資股份,但此種減少了的投資股份,不得少於它按《特別協定》的規定所持有的最後投資定額,或不得少於在臨近確定投資股份前它所持有的投資股份。此種要求應在衛星組織存檔,並應說明所希望的減少後的投資股份。衛星組織應把此種要求迅速通知所有簽字者,在其他簽字者同意增加它們的投資股份時才能同意此種要求。
(Ⅱ)為了滿足本款(Ⅰ)項所述的減少投資股份的要求,任何簽字者可以通知衛星組織,表明它準備同意將其投資股份增加,並說明將增加的限額(如有的話)。根據這一限額,應將按照本款(Ⅰ)項規定所要求的減少投資股份的總額,分配給根據本項規定同意增加投資股份的所有簽字者。分配額的多少應與它們在臨近調整時所持有的投資股份成比例。
(Ⅲ)如果按本款(Ⅰ)項規定所要求減少的投資股份,不能完全由按本款(Ⅱ)項同意增加投資股份的簽字者分擔補足,則應將已同意增加的總額(即每一同意增加投資股份的簽字者按本款規定所說明的限額的總和),分配給按照本款(Ⅰ)項規定要求減少投資股份的各簽字者,分配額的多少應與它們在本款(Ⅰ)項規定下所要求的減少額成比例。
(Ⅳ)按照本款規定要求減少或增加投資股份的任何簽字者,應被認為它已同意根據本款規定所確定的投資股份的減少額或增加額,並在下一次按照本條(c)款(Ⅱ)項規定投資股份以前保持有效。
(Ⅴ)董事會應制訂適當的程式,以便於簽字者就根據本款(Ⅰ)項規定要求減少投資股份及根據本款(Ⅱ)項規定準備同意增加投資股份等事宜發出通知。
(e)為組成董事會和計算各董事表決權起見,按本條(c)款(Ⅱ)項的規定所確定的投資股份,應從確定該投資股份後的簽字者會議例會的第一天起生效。
(f)如果某一投資股份系根據本條(c)款(Ⅲ)項或(c)款(Ⅴ)項或(h)款的規定予以確定的,或者因某一簽字者退出而有必要時,應對所有其他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按它們在臨近調整時各自的投資股份的比例進行調整。但在簽字者退出時,按本條(h)款規定所確定的0.05%的各投資股份,不得增加。
(g)每次確定投資股份的結果及其有效日應由衛星組織立即通知全體簽字者。
(h)無論本條作何規定,任何簽字者的投資股份不應少於投資股份總額的0.05%。
第七條簽字者之間的財務調整
(a)在本業務協定生效時和在其後每次確定投資股份時,衛星組織都應根據按本條(b)款規定產生的評定額在簽字者之間進行財務調整。各簽字者財務調整的金額,系用下列各項乘以該評定額而確定:
(Ⅰ)在本業務協定生效時,各簽字者按《特別協定》所持有的最後投資股份與按本業務協定第六條規定所確定的最初投資股份之間的差額;
(Ⅱ)在其後每次確定投資股份時,各簽字者的新投資股份與確定該投資股份前它的投資股份之間的差額。
(b)本條(a)款所述的評定額應按下述辦法產生:
(Ⅰ)從在調整日衛星組織帳目上所記錄的全部資產的最初成本(包括已成為不動產的資金或已變成資本的開支)中扣除以下兩項的總和:
(A)在調整日已記在衛星組織帳上的累計的“投資分期償還金”;
(B)在調整日衛星組織應付的貸款和其他帳目。
(Ⅱ)通過下述方法,調整按本款(Ⅰ)項規定所得出的結果:
(A)為了在本業務協定生效時進行財務調整,按照臨時通信衛星委員會根據《特別協定》第九條規定所確定的一種或幾種在該段時間內所適用的“資本使用報酬金”發放標準,在由衛星組織支付的、與衛星組織按《特別協定》規定所應付的累計總額成比例的“資本使用報酬金”中,加上一筆不足的數額或減去一筆盈餘的數額。為了在付費時評定上述不足的或盈餘的數額,應付的報酬金應按月計算,並應與本款(Ⅰ)項所述的淨值成比例。
(B)在以後每次進行財務調整時,則按照董事會根據本業務協定第八條規定所確定的一種或幾種在該段時間內所適用的“資本使用報酬金”發放標準,在由衛星組織支付的、與按本業務協定規定所應付的累計總額成比例的本業務協定生效日至評定額生效日期間的資本使用報酬金中加上一筆不足的數額或減去一筆盈餘的數額。為了在付費時評定上述不足的數額或盈餘的數額,應付的報酬金應按月計算,並應與本款(Ⅰ)項所述的淨值成比例。
(c)簽字者按照本條各款應付和應收的各種款項,應在董事會指定的日期內支付。對於在此日期以後未付的款項,應按董事會確定的利率加收利息,但是關於本條(a)款(i)項所規定的應付款項,應從本業務協定生效日起加收利息。本款所述的利率應與董事會按本業務協定第四條(d)款規定確定的利率相等。
第八條使用費和收入
(a)董事會應根據不同的使用類型,規定衛星組織空間段使用量的計算單位,並以簽字者會議按照《協定》第八條規定所制定的總規則作為指南,制定衛星組織空間段的使用費。使用費應能償付衛星組織的操作、維護和行政管理費用,並能提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流動資金和支付各簽字者在衛星組織內投資的分期償還金和簽字者的資本使用報酬金。
(b)按照《協定》第三條(d)款的規定,董事會應為特別電信業務使用可用容量確定使用費。在制定上述業務的使用費時,須遵行《協定》和本業務協定的條款,特別是本條(a)款的規定,並應考慮到提供特別電信業務的有關費用和衛星組織的一筆適當的一般行政費用。對於衛星組織按《協定》第五條(e)款規定而提供資金的分立的衛星或附屬設施,董事會也應為其制定使用費。在制定這種使用費時,須遵行《協定》、本業務協定的條款、特別是本條(a)款的規定,以便完全償還由於衛星組織進行設計、研製、建造和提供此類分立的衛星和附屬設備而直接引起的費用以及支付衛星組織一筆適當的一般行政費用。
(c)對衛星組織投資,會擔一定的風險,因此,董事會在確定簽字者的資本使用報酬金標準時,應在其中包括一筆應付此種風險的津貼,但應使該標準儘可能接近國際市場的貸款利率。
(d)對於欠繳使用費達三個月或更長時間者,董事會應予以適當的制裁。
(e)在收入金額所允許的範圍內,衛星組織賺得的收入應按以下順序用於:
(Ⅰ)支付操作、維護和行政管理費用;
(Ⅱ)提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流動資金;
(Ⅲ)按各簽字者的投資股份的比例,向各簽字者支付一筆董事會所確定的並在衛星組織帳目中入帳的投資分期償還金;
(Ⅳ)付給一個業已退出衛星組織的簽字者一筆按照本業務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所應支付的款項;
(Ⅴ)按各簽字者的投資股份的比例,將可用的結餘付給各簽字者作為資本使用報酬金。
(f)如衛星組織的收入不能支付衛星組織的操作、維護和行政管理費用時,董事會可以決定動用衛星組織的流動資金,或安排透支,或謀求貸款,或要求各簽字者按各自投資股份的比例進行投資,或同時採用上述各種方法,來彌補資金的不足。
第九條資金的周轉
(a)在結算簽字者和衛星組織之間按本業務協定第四、七和八條規定的財務往來帳目時,應儘可能減少簽字者和衛星組織之間的資金周轉,並儘可能減少由衛星組織掌握的、超過董事會認為必要的流動資金的金額。
(b)簽字者和衛星組織之間按本業務協定所支付的一切款項均應以美元或可自由兌換為美元的貨幣支付。
第十條透支和貸款
(a)衛星組織在未獲得足夠的收入或未獲得各簽字者按本業務協定所認擔的投資額以前,為彌補財政虧空,可以在經董事會同意後作透支安排。
(b)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給衛星組織從事的活動提供資金,或為了履行衛星組織按照《協定》第三條(a)、(b)或(c)款或本業務協定引起的各種義務,衛星組織在經董事會作出決定後,可以謀求貸款,此種貸款的未償清金額,應視為本業務協定第五條所述的契約資金保證額。董事會應按照《協定》第十條(a)款(ⅪⅤ)項的規定,向簽字者會議詳細報告它決定謀求貸款的理由以及貸款所依據的條款和條件。
第十一條費用
衛星組織的開支不包括下列各項:
(Ⅰ)各簽字者自衛星組織獲得的收入的所得稅;
(Ⅱ)發射器和發射設施的設計和研製費用。但因設計、研製、建造和安裝衛星組織空間段而對發射器和發射設施進行改裝的費用仍由衛星組織開支;
(Ⅲ)締約國和簽字者的代表參加締約國大會、簽字者會議、董事會的會議或衛星組織的其他會議所需的費用。
第十二條帳目審計
衛星組織的帳目應由董事會指定獨立的審計員每年審核一次;任何簽字者有權檢查衛星組織的帳目。
第十三條國際電信聯盟
除了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則外,衛星組織應在其空間段的設計、研製、建造和安裝以及為對衛星組織空間段和地面站的操作管理制訂程式方面,對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和國際頻率登記委員會的有關建議和程式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十四條對地面站的批准
(a)任何地面站要求使用衛星組織空間段的申請書,應由該地面站或即將建立的地面站所在的締約國所指定的簽字者,提交衛星組織批准。對於坐落在不屬於任何締約國所管轄的地區上的地面站,則應由經正式授權的電信機構提交衛星組織批准。
(b)對於批准地面站,即使簽字者會議未能按《協定》第八條(b)款(Ⅴ)項制定總規則或董事會未能按《協定》第十條(a)款(Ⅶ)項制訂準則和程式,也並不妨礙董事會對一個地面站要求使用衛星組織空間段的申請書進行考慮和採取行動。
(c)本條(a)款所述的簽字者或電信機構,應當替它為之提交申請書的地面站向衛星組織負責,使這類地面站遵守衛星組織在簽發給它的批准書中所規定的規則和標準;如果申請書系由簽字者提出,則指定該簽字者的締約國必須替不屬於該簽字者或不由該簽字者操作的所有或部分地面站承擔上述責任。
第十五條空間段容量的分配
(a)要求分配衛星組織空間段容量的申請書,應由簽字者向衛星組織提出。如系締約國管轄以外的地區,則可由經正式授權的電信機構提出。
(b)衛星組織空間段的容量,應根據董事會按《協定》第十條所制訂的條款和條件分配給簽字者,如系締約國管轄以外的地區,則應分配給提出申請的經正式授權的電信機構。
(c)每個根據本條(b)款規定分配到衛星組織空間段容量的簽字者或電信機構,應對遵循衛星組織所制訂的關於該分配到的容量的規定和條件負責。但是,如果申請書系由簽字者提出,則指定該簽字者的締約國必須替不屬於該簽字者或不由該簽字者操作所有或部分地面站所分配到的容量承擔上述責任。
第十六條採購
(a)衛星組織所需物品和服務項目的全部採購契約應當按照《協定》第八條、本業務協定第十七條和董事會按《協定》和本業務協定的規定所制訂的程式、規則、條款和條件予以訂立。本條所述的服務項目應由法人提供。
(b)如遇以下情況,必須事先經董事會批准:
(Ⅰ)在發出預計價值高於五十萬美元的請求報價書或契約招標書時;
(Ⅱ)在訂立價值高於五十萬美元的契約時。
(c)如遇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董事會可決定物品和服務項目的採購不採用公開的國際招標的辦法:
(Ⅰ)當契約的預計價值不超過五十萬美元或不超過簽字者會議根據董事會建議可能確定的更高金額時;
(Ⅱ)當遇到涉及衛星組織空間段能不能運行的緊急情況而迫切需要採購或成交時;
(Ⅲ)當所需物品主要帶有行政性質並最適宜於在當地採購時;
(Ⅳ)當符合衛星組織所需物品的必要規格的貨源只有一個,或貨源的數量十分有限以致花費公開的國際招標所需的費用和時間既成為不可行,也不符合衛星組織最大利益時。但是在不止一個貨源的情況下,則這些貨源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投標。
(d)本條(a)款所述的程式、規則、條款和條件應當規定,必須詳細而及時地向董事會提供資料。凡應任何董事的要求,董事會應能使該董事為履行其董事職責而得到有關各項契約的任何必要資料。
第十七條發明和技術資料
(a)在各項發明和技術資料方面衛星組織對於它所進行的、或以它的名義進行的工作,應享有為衛星組織和具有簽字者身份的各簽字者的共同利益所必需的權利,但不能多於該等權利。在根據契約進行工作的情況下,所獲得的該等權利不能獨享。
(b)為了實施本條(a)款的規定,衛星組織應考慮到它的原則和目標、締約國和簽字者按《協定》和本業務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以及普遍接受的工業慣例,對於它自己或以它的名義進行的包含重要科學研究和研製內容的工作,保證使自己:
(Ⅰ)有權無償地公開衛星組織或以衛星組織的名義進行的工作所產生的全部發明和技術資料;
(Ⅱ)有權將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公開或使之公開給各簽字者和任何締約國所管轄的其他法人;並有權使用、批准或授權批准各簽字者和上述其他法人使用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
(A)如用於衛星組織的空間段以及與之在操作上有關聯的地面站,則無需付費;
(B)如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則需根據簽字者或任何締約國所管轄的任何其他法人同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的所有者或創造者,或對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享有產權的經授權的機構或法人之間,訂定公平合理的條款和條件。
(c)如系按照契約進行工作,則在實施本條(b)款的規定時,應使契約承包者對於從它們的工作中產生出來的發明和技術資料保留所有權。
(d)衛星組織也應保證使自己有權按公平合理的條款和條件向簽字者和任何締約國所管轄的其他法人公開或使之公開那些在代表衛星組織進行的工作中被直接利用的、但不包括在本條(b)款內的發明和技術資料;並有權按公平合理的規定和條件使用、批准或授權批准簽字者和上述其他法人使用上述發明和技術資料;但是,該進行工作的法人須有權被授與上述權利。另外,這些發明和技術資料的公開和使用,對於有效地行使根據本條(b)款所獲得的權利是必要的。
(e)在個別場合,如遇特殊情況,董事會可以允許偏離本條(b)款(Ⅱ)項和(d)款所規定的方針,因為在談判的過程中,事實向董事會表明不偏離這些方針將有損於衛星組織的利益。如在(b)款(ii)項所述的情況下,仍堅持這些方針,就會使預期的契約承包人不可能信守其與第三者事先擬定的契約義務。
(f)在個別場合,如遇特殊情況,董事會也可以允許偏離本條(c)款所述的方針,但須具備下述所有條件:
(Ⅰ)當事實向董事會表明,不偏離該項方針將有損於衛星組織的利益;
(Ⅱ)當董事會肯定,衛星組織能夠確保該專利在任何國家均能受到保護;
(Ⅲ)當契約承包人不能或不願意及時地確保該專利受到保護時。
(g)董事會在根據本條(e)、(f)兩款的規定決定是否應當允許和以何種形式允許偏離方針時,應考慮到衛星組織和所有簽字者的利益以及偏離方針可能對衛星組織產生的財政利益。
(h)對於那些在《臨時協定》和《特別協定》下獲得其權利的、或在《協定》和本業務協定(本條(b)款除外)下獲得其權利的發明和技術資料,衛星組織只要權力允許,應根據要求:
(Ⅰ)將上述發明和技術資料公開或使之公開給任何簽字者。但簽字者應償還衛星組織為行使此種公開權所支付的或所要支付的款項;
(Ⅱ)使任何簽字者有權將這種發明和技術資料公開給或使之公開給任何締約國所管轄的任何其他法人,並使任何簽字者有權使用或批准或授權批准這類法人使用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
(A)如用於衛星組織空間段以及與之在操作上有關聯的地面站,則無需付費;
(B)如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則需通過簽字者或任何締約國所管轄的任何其他法人同衛星組織之間或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的所有者或創造者或對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享有產權的經授權的機構或法人之間訂定的公平合理條款和條件來解決,並須償還衛星組織為行使上述權利所支付的或所需支付的款項。
(i)衛星組織在按照本條(b)款(Ⅰ)項的規定,獲得向其公開發明和技術資料的權利時,應隨時使提出要求的簽字者了解此種發明和技術資料的可用性和一般性質;衛星組織在根據本條的各項規定獲得將發明和技術資料提供給簽字者和締約國所管轄的任何其他法人的權利時,應按任何簽字者或其所指定的法人的要求給予此種權利。
(j)衛星組織已有權公開和使用的所有發明和技術資料的公開和使用,以及有關公開和使用的條款和條件,對於所有簽字者及其所指定的法人均應是一視同仁的。
第十八條責任
(a)無論是衛星組織、任何具有簽字者身份的簽字者及它們的負責人、官員或雇員,還是衛星組織的任何機構的代表,在履行其職責時,和在其職權範圍內,均不對按《協定》和本業務協定予以提供的或將予提供的各種電信業務的失效、稽延或故障所造成的損失向簽字者或衛星組織負責,也不得要求以上人員中的任何人、任何簽字者或衛星組織賠償上述損失。
(b)如果由於一個主管法庭所作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或董事會所通過或同意的解決辦法,要求衛星組織或任何具有簽字者身份的簽字者支付由於衛星組織根據《協定》或本業務協定的規定所進行或授權的任何活動而引起的索賠的各種款項,只要衛星組織通過賠償費、保險費或其他財物安排仍不能付清這筆款項,那么儘管本業務協定第五條對最高限額已有規定,各簽字者也應按其各自在衛星組織支付索賠款項時的投資股份的比例,向衛星組織繳納該索賠款項的未付足部分。
(c)如果此種索賠要求是向簽字者提出的,為了讓衛星組織按本條(b)款支付索賠款項,簽字者應毫無拖延地將有關情況通知衛星組織,並應使衛星組織有機會對此種索賠要求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進行答辯或採取其他處理辦法,如果為仲裁該索賠要求的法庭的法律所允許,並可使衛星組織以與該簽字者聯合或替代該簽字者的方式成為該訴訟案的當事者。
第十九條贖買
(a)如果在《協定》生效時,該《協定》對於作為一個國家的簽字者,或其所屬的國家既未發生過效力也未臨時適用過,則董事會根據《臨時協定》第九和十五條的規定應儘快地並最遲不超過本業務協定生效後三個月,按本條(d)款的規定確定每一個這種衛星組織《特別協定》簽字者在衛星組織內的財政狀況,並將其財政狀況及其利率書面通知上述每一簽字者。這種利率應接近世界市場的利率。
(b)簽字者可以接受按本條(a)款通知的或董事會與它商定的對於它的財政狀況及其利率的評定。在接受評定後的九十天內或在雙方同意的更長的時間內,衛星組織應以美元或可自由兌換成美元的其他貨幣,向上述簽字者支付所接受的款額及利息,利息自本業務協定生效日期算到付款日期為止。
(c)如衛星組織與簽字者在金額或利率問題上出現爭議,而這種爭議在按本條(a)款發出通知後一年內仍未能通過談判得到解決,則衛星組織應使這一金額及其利率成為留待解決的長久性報價,並將相應的資金留出來供該簽字者自由處置。如簽字者要求仲裁,衛星組織則應將此項爭議提付雙方同意的法庭進行仲裁。在得到法庭判決通知後,衛星組織應以美元或可自由兌換成美元的另一種貨幣向簽字者支付由法庭判定的金額。
(d)本條(a)款所述的財政狀況應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Ⅰ)用本業務協定生效日按照本業務協定第七條(b)款的規定所評定的金額,乘以簽字者按照特別協定的規定所持有的最後投資股份;
(Ⅱ)並從(Ⅰ)項所得的乘積中減去在本業務協定生效時簽字者應付的金額。
(e)本條任何規定不得:
(Ⅰ)免除本條(a)款中所述的、在《特別協定》的簽字者或代表這些簽字者共同承擔的義務中它應承擔的部分義務,上述共同承擔的義務是由於本業務協定生效之前在實施《臨時協定》和《特別協定》時的行動和遺漏所產生的。
(Ⅱ)剝奪上述簽字者在其以簽字者的身份所得到的而未按本條規定得到補償的任何權利,這類權利在《特別協定》終止後本來是可以繼續保留的。
第二十條爭議的解決
(a)凡在簽字者與簽字者之間、或衛星組織與一個或若干簽字者之間,在《協定》或本業務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產生法律爭議時,如在適當的時間內未能通過其他方法獲得解決,則應按《協定》附屬檔案C的規定提付仲裁。
(b)凡在某一簽字者與某一已不再是簽字者的國家或電信機構之間,或在衛星組織與某一已不再是簽字者的國家或電信機構之間所發生的所有這種爭議,並且這種爭議發生在該國或電信機構已不再是簽字者之後,如在適當的時間內未能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解決,也應提付仲裁;如某一爭議的各爭執者同意,可按《協定》附屬檔案C的規定提付仲裁。如某一國家或電信機構在其作為爭執者的仲裁開始後不再是簽字者時,這一仲裁仍應按照《協定》附屬檔案C的規定或該項仲裁所遵循的其他規定(如有的話)繼續進行到結束。
(c)凡在衛星組織與任何簽字者所訂立的協定或契約方面所發生的法律爭議,應遵循該協定或契約中所載關於解決爭議的規定。如果該協定或契約中沒有此種規定,而且此項爭議在適當時間內又未能獲得解決,則應允許按照《協定》附屬檔案C的規定提付仲裁。
(d)如在本業務協定生效時,某一仲裁是按照1965年6月4日簽訂的《關於仲裁的補充協定》進行的,則該補充協定的規定對於此項仲裁仍然有效直至其結束為止。如果“臨時通信衛星委員會”是這一仲裁的當事者,衛星組織則應取代它。
第二十一條退出
(a)在簽字者按《協定》第十六條規定退出衛星組織的生效日以後三個月內,董事會應把它對於該簽字者在退出生效時在衛星組織內的財政狀況的評定及按本條(c)款提出的結算辦法通知該簽字者。
(b)本條(a)款所規定的通知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Ⅰ)衛星組織應付給該簽字者的款項。其金額是用退出生效日按本業務協定第七條(b)款所評定的金額,乘以當時該簽字者所持有的投資股份而算出;
(Ⅱ)簽字者依照《協定》第十六條(g)、(j)、(k)款的規定應付給衛星組織的款項。其金額是在有關當局接到該簽字者決定退出的通知書之前或在退出生效日之前,已被明確授權的各種契約義務中,其應攤付的資金份額,並應隨附為繳付此種款額所擬定的付款時間表;
(Ⅲ)該簽字者在退出生效時應付給衛星組織的任何款項。
(c)衛星組織應在其他簽字者得到投資股份的退款的同時,或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更短期間內,向退出衛星組織的簽字者退還本條(b)款(Ⅰ)和(Ⅱ)項所述的金額。董事會應隨時對各種應付給簽字者的款項或該簽字者應付的款項,在其拖欠期間,確定其利率。
(d)董事會在按本條(b)款(Ⅱ)項的規定評定金額時,可決定全部或部分地免除該退出簽字者應攤付的資金份額,而這種資金份額是為履行其在有關當局接到其退出通知書之前,或其按《協定》第十六條退出的生效日之前由於明確被授權的契約義務和由於以前的行動或遺漏而產生的責任而須繳付的款項。
(e)除董事會按本條(d)款規定另有決定外,本條任何規定不得:
(Ⅰ)免除本條(a)款所述的簽字者履行其在有關當局接到它的決定退出的通知書之前、或該簽字者退出生效日之前,在實施《協定》和《業務協定》中因行動和遺漏所引起的它所應承擔的衛星組織的任何非契約性義務;
(Ⅱ)剝奪上述簽字者在其以簽字者身份所得到的、並在其退出生效日之後應可以繼續保留的,而且未曾按本條規定得到補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a)任何簽字者、締約國大會或董事會均可對本業務協定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應提交執行局,執行局應將其迅速分發給所有締約國和簽字者。
(b)簽字者會議應在執行局分發修正案以後的第一次普通會議上審議所提出的每一項修正案。但是,如果執行局在一個更早的根據《協定》第八條規定所召開的非常會議開會前九十天內分發了修正案,則可在該非常會議上審議該修正案;簽字者會議應審議它所收到的締約國大會或董事會對於修正案的任何意見和建議。
(c)簽字者會議應按照《協定》第八條關於法定人數和表決的規定,對每一修正案作出決定。它可對按本條(b)款規定所分發的任何修正案進行修改,也可對未按本條(b)款規定分發的,但系由上述規定所提出的修正案直接引起的任何修正案作出決定。
(d)在檔案存檔者接到下列兩者之一所發出的通過修正案的通知書以後,簽字者會議業已通過的修正案應按照本條(e)款的規定生效:
(Ⅰ)在簽字者會議通過此項修正案的當天,具有簽字者身份的三分之二的簽字者;但是,這三分之二的簽字者當時應至少持有投資股份總額的三分之二;
(Ⅱ)在簽字者會議通過此項修正案的當天,具有簽字者身份的簽字者總數中等於或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的簽字者;在這種情況下,則不論其當時所持有的投資股份為多少。
各簽字者批准修正案的通知書應由與其有關的締約國寄送檔案存檔者,遞交此種通知書,則意味著締約國對修正案的接受。
(e)檔案存檔者在收到本條(d)款所要求的修正案批准通知書後,應立即通知所有簽字者以便使修正案儘快生效。在此種通知發出後九十天,修正案對於所有簽字者,包括那些沒有批准此項修正案、但又未退出衛星組織的簽字者,均應生效。
(f)儘管本條(d)、(e)兩款已有規定,修正案不得晚於簽字者會議通過之日後十八個月生效。
第二十三條生效
(a)在《協定》按照其第二十條(a)、(d)兩款或(b)、(d)兩款的規定,對締約國生效之日,本業務協定即開始對與該締約國有關的簽字者生效。
(b)在《協定》按照其第二十條(c)、(d)兩款的規定,為締約國所臨時適用之日,本業務協定即開始為與該締約國有關的簽字者所臨時適用。
(c)本業務協定與《協定》的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檔案存檔者
(a)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是本業務協定的檔案存檔者。本業務協定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業務協定、批准本業務協定修正案的通知書、《協定》第十六條(f)款所述的替換某個簽字者的通知書以及退出衛星組織通知書,應一併存入檔案存檔者的檔案庫。
(b)檔案存檔者應將本業務協定的經驗證無誤的副本分送給所有在本業務協定上業已簽字的政府和所指定的電信機構以及國際電信聯盟,並將以下各項通知上述政府、所指定的電信機構及國際電信聯盟:本業務協定的簽字手跡;《協定》第二十條(a)款所述的六十天期間的開始日期;本業務協定的生效;關於通過本業務協定修正案的通知書和該修正案的生效通知書。關於六十天期間的開始日的通知書應在該期間的第一天發出。
(c)檔案存檔者應在本業務協定開始生效時,按聯合國憲章第一0二條的規定,在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
在下方簽字的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已簽署本業務協定,以昭信守。
1971年8月20日訂於華盛頓。
附屬檔案:過渡性規定
1.簽字者的義務
如果本業務協定簽字者或指定該簽字者的締約國曾經是《臨時協定》的締約者,此種簽字者則應當付給或有權接收那個具有《特別協定》簽字者身份的《特別協定》締約國或其所指定的《特別協定》簽字者在《協定》生效日按《特別協定》的規定而應付或應收的淨金額。
2.董事會的成立
(a)通信衛星公司應在《協定》第二十條(a)款所述的六十天期間開始之日並隨後每隔一星期一次向《特別協定》的所有簽字者以及在《協定》生效日本業務協定將對之生效的、或將為之臨時適用的國家或各該國家所指定的電信機構,通知上述國家或電信機構按本業務協定的規定各自應認擔的最初投資股份的估計數字。
(b)在上述六十天期間內,通信衛星公司應為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作必要的行政準備。
(c)在《協定》生效日後三天內,通信衛星公司在按《協定》附屬檔案D的第(2)款行事時,應:
(Ⅰ)向本業務協定已對之生效或已為之臨時適用的本業務協定的所有簽字者通知其按本業務協定第六條確定的最初投資股份;
(Ⅱ)通知所有該等簽字者關於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的安排,該會議應在《協定》生效日後的三十天以內召開。
3.爭議的解決
如果衛星組織與通信衛星公司在本業務協定生效日與按《協定》第十二條(a)款(Ⅱ)項而達成的契約的生效日之間,在通信衛星公司向衛星組織提供業務方面產生了法律爭議,並且這一爭議在適當的時間內又未能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解決,則應按照《協定》附屬檔案C的規定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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