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櫃安全公約

國際貨櫃安全公約

國際貨櫃安全公約是指為保障貨櫃運輸安全而簽訂的國際公約。1972年12月1日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1982年改稱國際海事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貨櫃運輸會議上通過。主要內容是統一規定貨櫃結構方面的技術要求,以保證貨櫃在正常的裝卸、堆放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公約適用於國際運輸中所使用的各類貨櫃,但不包括為空運專門設計的貨櫃。公約有兩個附屬檔案:附屬檔案一為貨櫃試驗、檢查、批准和維修規則;附屬檔案二規定了貨櫃結構的安全要求和試驗程式。公約自1977年9月6日起生效。中國於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約。根據公約規定的修正程式,1981年4月2日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對公約的附屬檔案作了補充修改,主要是對出廠的新貨櫃的批准及首次檢驗日期和現有貨櫃的首次檢驗日期及重新檢驗日期作出規定。修正案於1981年12月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櫃安全公約
  • 外文名: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 英文簡稱:CSC
  • 適用對象:國際運輸中所使用的貨櫃
  • 生效日期:1977年9月6日
  • 通過日期:1972年 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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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972年 12月1日聯合國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在日內瓦聯合召開的國際貨櫃安全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櫃安全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CSC) 1972)。公約適用於國際運輸中所使用的貨櫃,但不包括為空運專門設計的貨櫃。附屬檔案一的主要內容為貨櫃試驗、檢查、批准和維修規則;附屬檔案二規定了貨櫃結構的安全要求和試驗程式。
公約自1977年9月6日生效。根據公約規定的特定的修正程式,1981年4月2日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對公約的附屬檔案作了適當修改和補充,對出廠時未經批准的新貨櫃的批准以及現有貨櫃的首次檢驗日期、重新檢驗日期和新貨櫃的首次檢驗日期都作了規定。修正案於1981年12月1日起生效。

締約國

公約於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開放,以供簽字。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倫敦“海協”總部,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任一專門機構的成員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以及聯合國大會邀請其成為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截至1984年8月31日,公約有38個締約國,至1993年,已有40多個國家加入該公約。
中國於1980年9月23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加入書,1981年9月23日對我國生效。

公約內容

主要內容

該公約考慮到在貨櫃的裝卸、堆放和運輸過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以及便利貨櫃國際運輸的必要性,並結合了訂立公約的對於各國的益處。公約正式提出有關貨櫃結構上的要求,以保護在正常營運中貨櫃的裝卸、堆碼和運輸的安全。

目錄

  • 前言
  • 正文
    第一條 本公約的一般義務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試驗、檢查、批准和維修
    第五條 接受批准
    第六條 管理
    第七條 簽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八條 生效
    第九條 本公約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式
    第十條 修改附屬檔案的特定程式
    第十一條 退出
    第十二條 終止
    第十三條 解決爭端
    第十四條 保留
    第十五條 通知
    第十六條 有效的文本
  • 附屬檔案一貨櫃的試驗,檢驗,認可和維修規則,共分五章和附錄。
    第一章 適用所有認可方式的規則
    第二章 由形式認可方式進行的新箱認可規則
    第三章 由單個認可方式進行的新箱認可規則
    第四章 對存在的貨櫃或生產時未認可的新箱進行認可的規則
    第五章 修改箱的認可規則
    附錄 安全認可銘牌
  • 附屬檔案二貨櫃結構安全要求及試驗。

修訂

公約於1981年和1983年曾進行修正,通過制定適用於所有水面運輸方式的統一國際安全規則。
1991年5月17日,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五十九屆會議以MSC·20(59)號決議通過了《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貨櫃公約》一九九一年修正案。修正案在1993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對《安全貨櫃公約》附屬檔案Ⅰ、《安全貨櫃公約》附屬檔案Ⅱ進行修正。
2013年6月21日,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2屆會議以第MSC.355(92)號決議通過了《1972年國際貨櫃安全公約(CSC)》修正案。修正案於201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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