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組織法學

國際經濟組織法學就是以國際經濟組織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學科,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逐步興起的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分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經濟組織法學
  • 研究對象:國際經濟組織法
  • 理論體系: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
  • 意義: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分支
理論體系,作用,

理論體系

國際經濟組織法學的理論體系可以大致劃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總論部分側重於對基礎理論和基本間題的研究, 分論部分側重於對當今世界上若干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的實證研究。對國際經濟組織法學理論的體系概括如下:
總論
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與成員國及非成員國政府的關係 /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的關係 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否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 與各國政府和其他國際經濟組織的關係
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國家(或非主權體)作為政府闖國際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 各種主體作為非政府間國際經擠組權成員的問題
國際經濟組織的組織結構
國際經濟組織的“三級結構”(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行政機構)模式及其運作程式
國際經濟組織決策程式
國際經濟組織內部決策權力的分配、各種表決翻度及其利弊
國際經濟組織的規則體系
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規則和決議的內容、效力、與國內法的關係、適用與違反時的補救等
分論
世界貿易組織(WTO)
前身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當今世界最為重要的全球性多邊貿易組 織,其活動涉及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環遣問題等眾多領域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主要職能是維護成員國匯率的穩定和國際收支的平衡;制定了大的規則來約束和 監督成員國的貨幣政策
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d Group)
世界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向會員國提供長期貨款以發展經濟, 世界銀行集團的其他機構包括提供條件更為優惠的貨款的國際開發協會(IDA)、 主要向私人部門投資的國際金融公司(IFC)、為促進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 而設立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和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ICSID)
國際商會(ICC)
是“唯一代表全球各界工商企業發言的權威組織”, 宗旨是在經濟和法律領城裡以有效的行動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
歐洲聯盟(EU)| 脫胎於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包括政治聯盟和 經濟貨幣聯盟兩部分,是當今世界發展最為成熟的區域性一體化組織
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
包括美、加、墨三國,其特點是由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組成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
目前有七個成員國,本世紀末將擴大到十國。是東亞地區比較成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亞太經合組織(APEC)
開放型的經濟合作組織,囊括了北美自由貿易區、大中華經濟圈、東協以及大洋洲 的主要國家和地區。以“開放的地區主義”為待征,開創了區域經濟合作的新模式
其他國際經濟組織
除上述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的組織外,其他值得加以研究的國際經濟組織, 如拉美的南錐體共同市場、非洲的西非經濟共同體等
/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的關係
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是否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
與各國政府和其他國際經濟組織的關係
各種主體作為非政府間國際經擠組權成員的問題
織,其活動涉及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環遣問題等眾多領域
監督成員國的貨幣政策
世界銀行集團的其他機構包括提供條件更為優惠的貨款的國際開發協會(IDA)、
主要向私人部門投資的國際金融公司(IFC)、為促進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
而設立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和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ICSID)
是“唯一代表全球各界工商企業發言的權威組織”,
宗旨是在經濟和法律領城裡以有效的行動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
脫胎於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包括政治聯盟和
經濟貨幣聯盟兩部分,是當今世界發展最為成熟的區域性一體化組織
的主要國家和地區。以“開放的地區主義”為待征,開創了區域經濟合作的新模式
如拉美的南錐體共同市場、非洲的西非經濟共同體等

作用

國際經濟組織法學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新興分支學科, 無論在理論上抑或實踐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這是由其本身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的, 同時亦是當代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歸納起來講, 有以下六個方面:1.加強國與國之間在經濟領域的多層次和全方位協調, 推動國際經濟關係繼續沿著“ 以規則為基礎”(rules-based)的方向發展;2.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提供有效的“ 制度化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3.引導世界經濟的“ 全球化”(globalization)和“ 地區化”(regionalization)兩股潮流並行不悖地向前發展, 為解決二者之間存在的矛盾和可能發生的衝突提供制度保障;4. 為各法律文明中的共同性因素的交流和傳播提供媒介機制, 推動法律國際化趨勢特別是國際商事法律統一化運動的發展;5. 國際經濟組織法中越來越多地包含所謂“ 超國家” 因素, 對傳統的國際法學和國際關係學都構成了重大的理論挑戰, 啞需認真加以研究;6. 充分運用國際政治、世界經濟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 積極開展政治一經濟一法律的交叉研究, 注重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 併力圖把握其內在規律, 推動法學研究方法上的創新。
事實上, 國際經濟組織及國際經濟組織法學從來就不是孤立地和封閉地發展的, 前文已經論述了世界政治經濟格局與國際經濟組織的互動關係。國際經濟組織法學作為一門邊緣性、綜合性的學科, 不僅涉及到法學領域的許多分支, 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經濟法、比較民商法等等, 而且需要較多地考慮國際政治和世界經濟方面的因素。我們認為, 從國際經濟組織法學學科建設的角度出發, 有必要充分重視國際政治、世界經濟等相關學科的成果與方法, 並使之與國際經濟組織法學的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 積極地開展政治一經濟一法律的交叉研究。這從根本上講將會有利於法學研究方法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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