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的利益論

國際私法利益的一個例外是實體私法利益。正義是不可分的,世界上只有一種正義,但人們可以從不同的方面來認識正義。國際私法正義所選擇的並通過衝突規範保護的利益,在某些例外情況下應讓位於對於實體私法正義來說神聖不可侵犯的利益,即實體私法利益優先於國際私法利益,空間上最好的法律必須讓位於實質上最好的法律。鑒於正義空間的可變性以及具體案件中外國私法內容查明的不確定性,克格爾建議制訂一條彈性的總條款,例如德國《民法施行法》第6條就是這樣一種有利於德國“公共秩序”的“保留條款”,它規定:“如果外國法律規定之適用,其結果明顯地不符合德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則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特別是外國法的規定,如果其適用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則不得適用。”這種公共秩序的總條款現已成為各國成文或不成文的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法院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也經常適用“公共秩序”以保護本國的實體私法利益。國際私法利益的另一個例外

國際私法利益的例外,克格爾對區際私法利益的探討,對克格爾國際私法“利益論”的評價,

國際私法利益的例外

國際私法利益的另一個例外是公法上利益和國家利益。克格爾指出,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國家通過其公法為本國公民的福祉服務,通過私法實現公民之間的公平與正義。公法上利益和國家利益主要表現為國家對私人法律關係的干預,在實踐中體現為公法對實體私法的約束,如財產受公共義務和捐稅規定的約束,締約自由受進出口禁令、卡特爾禁令或者戰爭時期禁止與敵方通商規定的限制,對特定貨幣債權和貴金屬的處分權受制於外匯法,貨幣債權的數額受貨幣貶值的影響,財產所有權受徵用的約束等

克格爾對區際私法利益的探討

當今世界,由於國家的合併、分裂國家的統一等各種原因,產生了一些法制不統一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西班牙、中國等。在這些國家內,當不同區域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進行民商事交往時,就有可能產生區際民商事法律衝突,這時就需要區際私法來調整。
克格爾認為,國際私法與區際私法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調整私法規範在空間上的衝突,具有很多共性,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國際私法以國籍為連結點,而在區際私法中經常以慣常居所為連結點。因此,國際私法中所有的重要利益在區際私法中一樣發揮作用:一方面是當事人利益、交往利益和秩序利益,另一方面是實體私法利益(公共秩序保留)。在區際私法中,決定法人當事人利益的,也是法人所在地法律;在交往利益上,法律行為的形式同樣適用行為實施地法,物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因而,國際私法上的聯繫可直接“延長”(verlängern)適用於區際私法。
同時,克格爾指出,區際私法中這些利益的取向和大小程度並不等同於國際私法層面上的利益,與國際私法利益有點偏差。比如,在當事人利益方面,國際私法以國籍為連結點,但如果一國境內各區域的私法彼此歧異時,僅靠國籍這個連結點是不夠指引法律的,這時就需要區際私法中的慣常居所為連結點。接著,克格爾又從實體私法利益在區際私法中的影響來論證區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利益的差異。由於公共秩序的特殊地位,人們可以藉助公共秩序給予本國實體私法正義以優先權。在與外國的關係上,不管牴觸的是一國統一的法律還是該國各區域歧異的法律,其結果是一樣的。而在一國內部,由於嚴重損害實體私法正義而不適用另一區域的法律是件尷尬、難堪(mißlich)的事情。因此,同國際私法上與外國的關係相比,在區際私法中,人們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更克制一些(duldsamer)。

對克格爾國際私法“利益論”的評價

克格爾將利益法學方法引入國際私法以後,受到各國學者的密切關注。巴蒂福爾、諾伊豪斯、弗萊斯納(AxelFlessner)、舒里希和彼特·海(PeterHay)對此做出了或褒或貶的評論。
巴蒂福爾對克格爾的國際私法“利益論”給予了高度評價。他認為,克格爾突出國際私法中的利益,將利益法學這種已很流行卻未被準確運用的方法用於國際私法這個特定的法律領域,這是他的功績,克格爾將這種方法作為自己的出發點並論證其合理性,地國際私法上的公正進行定義,並要求在個案判決時考慮各種具體的利益,這種方法提供了一條解決法律衝突問題的準線(Leitli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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