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轉讓

國際技術轉讓也稱“國際技術貿易”,是指技術所有者或持有者通過某種特定的形式將其所持有的生產、經營技術以及相關的權利有償讓與他國的技術需求者的過程。聯合國在關於《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 案》中,對技術轉讓下了一個定義,稱技術轉讓是指關於製造產品、 套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但不包括貿易的單純買賣或租賃。同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1977年出版的《共開發中國家使用的許可貿易手冊》一書的第一章中對技術做出了定義,並將“技術”分為三大類:製造產品的系統知識、一項工藝的系統知識以及有關服務的系統知識。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讓與給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技術轉讓
  • 也稱國際技術貿易
  • 相關 :共開發中國家使用的許可貿易
  • 分為:三大類
簡介,國際技術轉讓法,有關國際技術轉讓的國際立法,國際技術轉讓法的概念,國際技術轉讓的途徑,單純的國際技術轉讓方式,非單純的國際技術轉讓方式,國際許可協定,國際許可協定的概念,國際許可協定的種類,

簡介

一些開發中國家認為,國際技術轉讓不僅僅限於跨越國境的技術轉讓,也可包括當事人一方是外國公司(或受外國資本控制的公司)所進行的非跨越國境的技術轉讓,如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國境內進行的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與貨物貿易相比,具有兩個特點:1、前者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標的物。2、有形貨物貿易主要由契約法調整,但技術轉讓除了適用契約法的一般規定外,還要遵守工業產權法特別是技術轉讓法的有關規定。

國際技術轉讓法

國際技術轉讓法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超越一國範圍的技術有償轉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有關國際技術轉讓的國際立法

為促進技術的正常轉讓與發展,促進各國之間在技術轉讓領域的合作,促進國際技術的增長,聯合國有關檔案確立了相關原則
聯合國大會於1974年5月1日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中指出:“應當是發展中國極具有獲得現代科學和技術成就的途徑,促進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技術轉讓與建立本國的技術,並按照適合於他們的經濟方式和程式進行。”
聯合國大會於1974年12月12號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也規定:所有國家都應促進國家間的科學合作和技術轉讓,應適當的照顧到所有的合法權益,包括技術的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技術轉讓法的概念

在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的討論中,以七十七國集團為代表的開發中國家及蘇聯和東歐國家指出,判斷是否是國際技術轉讓的標準應該看準讓法和受讓發是否在不同的國家,轉讓的技術是否作跨越國界的移動。此外,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在同一個國家範圍之內,其中一方為外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國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該技術轉讓仍然是國際技術轉讓。
國際技術轉讓法或國際技術貿易法也就是指調整跨越國境的技術轉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該法具有如下特徵:
(1)調整對象是跨國的技術轉讓關係。
(2)國際技術轉讓的主體廣泛,包括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非法人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
(3)國際技術轉讓法的淵源包括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

國際技術轉讓的途徑

單純的國際技術轉讓方式

單純的國際技術轉讓方式是指該轉讓只是技術的轉讓,而不包括其他標的的轉讓。此轉讓包括兩種形式:技術所有權的轉讓(assignment)和技術使用權的轉讓(licence)。

非單純的國際技術轉讓方式

(一)含有技術轉讓內容的設備買賣
(二)還有技術轉讓內容的對外直接投資
1.設立和營企業
2.設立獨資企業
(三)補償交易
(四)特許經營

國際許可協定

國際許可協定的概念

許可協定是指技術的許可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被許可方,而又被許可方支付使用費的契約。國際許可協定就是指以技術的使用權作跨國境轉移為目的簽訂的協定。

國際許可協定的種類

1.根據許可協定的標的,國際許可協定可以分為三種。
(1)專利許可協定
(2)專有技術許可協定
(3)混合許可協定
2.根據國際許可協定可使用的地域範圍以及使用股權那範圍的大小,可將國際許可協定分為五種
(3)普通許可協定
(4)交叉許可協定
(5)分許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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