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共秩序法

國際公共秩序法,“國內公共秩序法”的對稱。也稱“屬地法”、“當地法”。是指一國法律中對一切居住於該國領土內的人,不論是否本國國民,同樣有拘束力的法律和規則。根據外國法取得的權利或其後果如與國際公共秩序的規則牴觸,則歸無效。1928年2月13日第六屆美洲國家會議通過的《巴斯塔曼特法典》把各締約國的現行法律和規則分為3類:國內公共秩序法、國際公共秩序法和任意法。憲法上的法則屬於國際公共秩序法。此外哪些法律和規則屬於國際公共秩序法,法典作了具體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也規定,凡我國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裁定,經審查後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我國在與許多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中,也都訂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條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