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項目貸款

國際項目貸款又稱國際工程項目融資,指向一個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資金融通,貸款人依賴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和收益作為還款保證。 這些大型的工程項目出現在交通運輸,電力,化工,林業和農業等行業。項目貸款通常只占工程投資總額的65%到70%,其餘的由舉辦該項目,的主辦人投資,以體現主辦人和貸款人共擔風險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項目貸款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project loan
  • 別稱:國際工程項目融資
  • 定義:向一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資金融通
  • 原則:主辦人和貸款人共擔風險
國際項目融資的類型,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國際項目貸款-項目貸款的結構,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三層次結構項目貸款,申辦條件,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放貸款:,

國際項目融資的類型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貸款人對項目主辦人沒有任何追索權。貸款人把資金貸給項目公司,以該項目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本付息的唯一來源,並用在該項目資產上設定的擔保權益來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項目的主辦人不再提供任何擔保

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貸款人除要求以貸款項目的收益作為還本付息的財源和在項目公司資產上設定擔保物權外,還要求項目公司以外的其他與項目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提供各種擔保。第三方包括項目的主辦人、項目產品的未來購買者、東道國政府或其他保證人。項目本身的資產或收益不足清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向上述各個擔保人追償。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是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國際項目貸款-項目貸款的結構

根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各種協定層次來分:

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

A、當事人
(1)貸款人:政府、出口信貸機構及金融組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
(2)項目主辦人:政府、公司、企業;
(3)項目公司:由項目主辦人組建。
B、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的安排
第一層次: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貸款協定,由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第二層次:主辦人與貸款人或項目公司簽訂以下三種擔保協定,由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1)完工擔保協定: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
主辦人向貸款人保證,在項目建設成本超支時,負責提供超支部分的資金,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2)投資協定:主辦人與項目公司之間
主辦人應採取股權投資或次位貸款的方式向項目公司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以補充項目公司流動資金之不足,維持項目公司的正常經營。
(3)購買協定: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
當項目公司不履行其與貸款人的貸款協定時,主辦人應以未償貸款金額為價格向貸款人購買貸款協定項下的貸款債權。
實質上為由主辦人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

三層次結構項目貸款

A、當事人:主辦人、項目公司、貸款
項目產品的購買人:主辦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一層次:同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契約安排;
第二層次: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訂遠期購買協定,項目投產建成後,按協定賣出產品,用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三層次: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擔保,保證購買人履行在提貨或付款協定中承擔的必須付款義務。
3、四層次結構項目貸款
A、當事人:主辦人、項目公司、貸款人、項目產品的購買人
貸款人全資擁有的金融公司
作用:方便進行項目貸款業務;貸款人為多家銀行時,方便與項目公司及其主辦人磋商和完成貸款事宜;稅收上的便利和優惠。
B、安排
第一層次:貸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間簽訂貸款協定,貸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貸款,金額相當於事先商定的項目公司擬借入的所需款項。
第二層次:金融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遠期購買協定,金融公司把從貸款人那借到的款項支付給項目公司,作為購買項目公司產品的預付款。
第三層: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產品,金融公司按提貨或付款協定將產品轉售給第三人,以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四層次:主辦人就項目公司依遠期購買協定交付產品的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或就購買人在提貨或付款協定中的付款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
最後金融公司將上述提款或付款協定項下的權利連同主辦人提供的擔保全部轉讓給貸款人,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國際項目貸款-項目貸款的法律檔案
貸款協定外,國際項目貸款所涉及的法律檔案主要有完工擔保協定、投資協定、購買協定、先期購買協定、產品支付協定、提貨或付款協定、特許協定等。

申辦條件

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貸款證管理的地區,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申請外匯項目貸款,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檔案。
2. 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我行貸款投向。
3. 項目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4. 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須持有批准檔案。
5. 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對外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 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淨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檔案;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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