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國家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國家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根據科技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以科技部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為指導單位,中國農村科技雜誌社為代章單位,以土地復育、高效利用等產業化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依託於國家引導資金及政策,建立的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科創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鹽鹼地戰略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 外文名:National Saline-alkali Land Strategic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為推進我國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工作,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根據科技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精神要求,2015年9月,由勝偉集團等30餘家單位共同發起並成立了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聯盟是由積極投身於鹽鹼地產業技術進步,從事相關的研究、設計、生產、服務的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自願組成的創新合作組織。聯盟將以鹽鹼地產業化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依託於國家引導資金及政策,在專業化合理分工的基礎上,建立產學研用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鹽鹼地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健康發展。
至2018年12月,聯盟已有青島科技大學中德經濟工程研究所等30餘家成員單位,德國國家工程院院士奧泰因.赫爾佐格等多名專業委員會委員。
為擴大聯盟的作用和影響,聯盟在2019年重新組建聯盟組織機構,增加國家級科研單位和管理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增強聯盟在承擔科技項目、研發與產業化、標準規範、政策建議、工程實踐等多方面開展活動的能力。聯盟的成立與發展,將有利於凝聚行業優勢力量,促進技術創新在鹽鹼地產業化發展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並為我國鹽鹼地產業的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及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2019年1月,聯盟於北京召開理事會。會議通過了聯盟理事長單位、執行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並在北京常設秘書處單位。

  

  
一、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成員名單(並列機構排名不分先後,截止至2019年1月18日)

  
指導單位:科技部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
依託單位:中國農村科技雜誌社
理事長單位: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執行理事長單位:勝偉集團
秘書處:秘書長何鵬
副理事長單位:
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
中國科學院新疆生態與地理研究所
中國農科院農業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
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
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
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
中國農業大學
常務理事單位:
中國鹽鹼地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
環保部有機食品發展中心
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三農生產力促進中心
濰坊農科院
清華大學化學工程系
清華大學鹽鹼地生態修復與固碳研究中心
南京大學環境學院
北京北林生態田園景觀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北京林業大學科技園
青島科技大學中德經濟工程研究所
青島農業大學
南京曉莊學院
中化集團農業事業部
中糧集團營養健康研究院生物技術中心
中糧集團生化能源(龍江)有限公司
華清農業
一邦農業
青島袁策集團
北京本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山東綠風農業集團
山東賽爾集團
仲元(北京)土壤改良技術研究所
新疆福禾鑫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擘土壤環境工程技術(江蘇)有限公司
山東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山東乾舜水土治理科技有限公司
貴州楠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東正弘農業投資
諾亞財富
北京峰潤農業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楊凌大秦華盛林業開發有限公司
東營供銷綜合服務平台有限公司
東營景明水產
黃河口(東營)農產品現代流通服務中心
京津冀生態景觀與立體綠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內蒙古分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遼寧強森科技有限公司
內蒙古蒙陽生態環境公司
東營市現代漁業示範區管委會
青島東域鹽鹼地公司
 

  
二、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名稱為:鹽鹼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為“聯盟”)。
第二條 聯盟指導單位為科技部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依託單位為中國農村科技雜誌社、秘書處設在北京。
第三條 聯盟以推動鹽鹼地資源綜合管理與運營為目標,促進政府、協會、組織、機構、企業之間的政、產、學、研、用合作交流為主要任務。聯盟在公平、公正、平等自願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成立,各成員單位自願加入並遵守本聯盟章程,互相監督。
第四條 本聯盟各方共同約定《中國農村科技》雜誌社有限公司為依託單位及代章單位。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我國鹽鹼地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組織、機構間的緊密合作。
第六條 發揮聯盟與鹽鹼地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組織、科研院所與大專院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為行業協會、組織的服務能力,本著“合作、發展、共贏”的原則,匯聚社會各方力量,搭建企業與產業組織合作平台,實施資源共享,實現共同發展。
第三章 服務內容
第七條 聯盟主要服務內容:
(一)通過聯盟網站、論壇會議等方式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產業資源整合;入盟成員單位通過互相開放人才培養、專家資源、技術工藝、行業市場、設備設施等綜合資源,以優惠條件實現對方資源共享,降低產業成本,積極推動行業組織之間更大領域的業務合作;
(二)反映成員單位的訴求和意願,維護成員單位的利益;行業組織與企業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制度,通過資源整合互通有無,互惠互利,共同促進聯盟的健康發展;
(三)通過聯盟集聚鹽鹼地治理專家和鹽鹼地項目運營企業等組成項目專家組,為聯盟會員進行技術指導、項目策劃和評估,幫助聯盟組織與政府和其他企業洽談項目和簽署契約,更好地促進入盟會員組織的項目開發和運營;
(四)通過項目合作、聯合研發等共同打造行業合作品牌。利用產業聯盟平台,充分發揮產業合作的綜合優勢,推動金融資本、產業資本、智力資本等資本交流合作,共同打造鹽鹼地綜合運營品牌;
(五)“聯盟”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例會。由聯盟秘書處依據各成員單位提出的議題,組織其他成員單位積極參與,並通過聯盟進行適時統一的協調處理。此外,根據入盟成員的提議,對大家共同關心的重大議題,可組織不定期的交流研討活動;
(六)組織會員進行專業培訓、政策學習、項目考察等,促進入盟會員組織之間的交流與聯繫,加強溝通,促進鹽鹼地領域政府、工商界、金融界、學術界、媒體等人脈資源整合。
(七)針對聯盟個體單位的實際需求,推出具體的個性化服務。如:專家交流、代理招聘、項目調查、方案論證等,積極拓展入盟組織的業務服務領域。
第四章 聯盟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聯盟設立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聯盟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專業委員會是聯盟理事會的諮詢機構;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九條 理事會:聯盟理事會由聯盟成員單位和相關組織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其指定代表人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執行理事長各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一) 理事會職責:
1、維持聯盟穩定運行,審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3、選舉聯盟理事長、執行理事長、理事、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
4、聽取和審議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5、根據專業委員會的建議,決定聯盟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
6、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7、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8、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9、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10、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議規則:
聯盟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全體大會,必要時可提前、延遲或增加會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召開通訊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受理事長委託的執行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的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含本數)代表到會方為有效會議。理事會形成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會成員2/3 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項須經理事會成員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聯盟章程及有關專利許可的協定及相關約定;
2、聯盟的終止、解散、分立、合併;
3、其他規定的需要理事會成員一致通過的其它事項。
(三)聯盟理事長: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應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派出單位另行推薦接任理事長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接任。持續時間至本屆理事會換屆選舉。
第十條 聯盟專業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是聯盟的諮詢機構,由聯盟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專家、企業家和學者組成。
(一)專業委員會職責:
1、負責制定聯盟的發展方向與重點項目並積極爭取國家立項和資金支持;
2、專業委員會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形成共識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3、定期召開聯盟成員單位之間的交流會,構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協助聯盟內的成員單位解決其發展中遇到的各種難題。
第十一條 聯盟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其管理職能。聯盟秘書處的辦公地點及所需經費由聯盟理事會會費(執行理事長單位)根據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提供並給予切實保障。聯盟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一) 秘書處職責:
1、執行聯盟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做出的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2、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制定《下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3、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4、負責協助聯盟專業委員會和各成員單位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聯盟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對聯盟的大力扶持和資金投入;
5、負責受理聯盟外,企、事業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二)秘書處構成:
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副秘書長由聯盟理事長單位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秘書長向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聯盟成員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準入條件:
(一)承認本聯盟章程,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有意向參與行業組織合作項目的各類政府職能部門、科研機構、院校、協會、機構等。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參與討論和決定聯盟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三)委派代表參加專業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工作
(四)優先享有與聯盟內成員相互協作的權利;
(五)參加聯盟定期或不定期舉行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培訓等活動;
(六)退出理事會的權利。
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擁護、遵守聯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確定的有關要求且按照各自的特點在產業鏈上協作;
(二)致力於推進聯盟建設,完善聯盟運行機制管理細則;
(三)建立聯盟信息網站,利用網路信息技術達到聯盟成員單位之間信息的共享,並面向整個行業開展服務。
第六章 聯盟成員加入、退出事宜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加入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批程式與時間:聯盟秘書處收到登記表和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後,由秘書處根據會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自收到登記表和全部有效證明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果。
(三)頒發證書:被批准為加入聯盟單位,頒發《聯盟會員單位證書》以及特製牌匾。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退出
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應提前25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通報。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除名
聯盟成員嚴重違反協定及其它有關規定,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經秘書處核實,向理事會提交並請理事會審議除名決定,由理事會2/3 以上(含本數)通過即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聯盟發起單位,由理事會2/3 以上(含本數)通過並經聯盟其他發起單位一致書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2019年1月18日發起單位會議表決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聯盟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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