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2015年7月23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印發《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該《規程》分總則、績效目標管理流程、績效運行監控流程、預算績效評價流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流程、附則6章29條,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23日
通知,規程,

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職責分工、規範工作程式,建立科學、有效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體系,我們制定了《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2015年7月23日

規程

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工作程式及工作內容,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88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財辦預〔2011〕47號),結合總局實際,制定《國家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總局機關本級及直屬事業單位開展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由績效管理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共同完成。
第四條 績效管理部門由體育經濟司和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組成,體育經濟司牽頭總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財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主管項目職能的總局機關各司局(簡稱“業務司局”),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民眾體育司、競技體育司、青少年體育司、人事司、科教司、宣傳司等。
第六條 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是指總局機關各司局和各直屬事業單位。
第二章 績效目標管理流程
第七條 在“一上”預算前,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負責設定二級項目及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其中:業務司局主管的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報業務司局;無業務司局主管的二級項目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報財務中心。
第八條 業務司局對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上報的二級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調整後的二級項目績效目標設定所主管項目的整體績效目標。
第九條 財務中心對無業務司局主管的二級項目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調整。
第十條 財務中心根據審核後的業務司局主管的二級項目整體績效目標、無業務司局主管的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匯總設定一級項目和總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並根據財政部要求提出納入總局績效評價範圍的項目和單位的建議。
第十一條 經濟司確定納入總局績效評價範圍的項目和單位,與一級項目和總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一併報總局批准後,納入“一上”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在“一下”預算時,財務中心依據經濟司反饋的財政部一級項目審核意見和“一下“控制數,組織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對績效目標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在“二上”預算前,財務中心根據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調整後的績效目標,對一級項目和總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再調整。
第十四條 經濟司依據財務中心再調整後的績效目標形成綜合性意見,報總局批准後,納入“二上”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在“二下”預算時,經濟司根據財政部預算批覆對總局項目和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進行批覆。
第三章 績效運行監控流程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圍繞所設定的項目和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行監控,及時掌握績效運行情況、資金支出進度等。當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報總局績效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預算執行中,業務司局應對所主管項目整體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財務中心在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自控的基礎上,對績效評價的項目和單位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監控。督促單位按照已定績效目標,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績效目標實現。
第四章 預算績效評價流程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對二級項目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其中:業務司局主管的項目績效自評情況報業務司局;無業務司局主管的項目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自評情況報財務中心。
第二十條 業務司局根據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報送的項目自評情況,對所主管項目整體績效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財務中心根據業務司局主管的項目整體績效評價情況、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的績效自評情況,分析匯總形成一級項目和總局整體支出績效自評報告。
第二十二條 經濟司對總局一級項目和整體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後,形成綜合性意見,經總局批准後,報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財務中心對納入總局績效評價範圍的項目和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形成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經濟司對總局績效評價情況進行評估後,形成綜合性意見,經總局批准後,報財政部。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流程
第二十五條 在績效自評工作結束後,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應根據績效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完善相關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績效評價工作結束後,財務中心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項目執行單位和部門以及相關業務司局。
第二十七條 經濟司將績效自評結果及財政部批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改進預算管理措施,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可按照本規程規定,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流程。
附屬檔案:體育總局預算績效管理流程圖(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