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2年第24號

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我局通過了對杭州西湖區龍塢茶葉總公司等20家企業提出的龍井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核,現予以公告。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2002-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2年第24號

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我局通過了對杭州西湖區龍塢茶葉總公司等20家企業提出的龍井茶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核,現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業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可按照有關規定在其龍井茶產品上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並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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