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2年第8號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2年第8號》是2002年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02-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2年第8號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1年第1號)、《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1年第33號),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不得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順利實施,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以下無需辦理或可申請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範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一、無需辦理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範圍
1.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機構、入境人員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不含從出國人員服務公司購買的物品);
2.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3.展覽品(非展銷品);
4.特殊用途(軍事等目的)的產品。
對於不需要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誌。
二、可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範圍
1.為科研、測試需要進口和生產的產品;
2.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3.根據外貿契約,專供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4.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需要進口的零部件;
5.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而進口和生產的產品;為已停止生產的產品提供的維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況的產品。
對於可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經批准獲得《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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