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

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第31號公告。為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對認證認可工作的監督作用,建立和完善認證認可工作社會監督機制,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
  • 許可證號:第31號
  • 發布單位: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 實施時間: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公告內容,附屬檔案,

公告內容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第31號公告
為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對認證認可工作的監督作用,建立和完善認證認可工作社會監督機制,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屬檔案


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規範認證工作,提高認證工作的有效性,促進認證認可事業健康發展,更好地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以下簡稱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各省級質檢部門)負責義務監督員日常管理和相關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義務監督員的職權
(一)宣傳認證認可相關知識、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質檢部門開展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的有關情況;
(二)在工作範圍內對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認證質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認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依法行政、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舉報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四)充分發揮中國認證認可協會及各級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收集和反映社會各界對認證認可工作公正性、規範性、有效性及認證認可行風建設的意見、建議,轉遞人民民眾來信、來電舉報及投訴;
(五)要求各省級質檢部門對其反映和轉遞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向本人反饋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六)要求各省級質檢部門提供與認證認可工作有關的檔案、資料或信息,國家規定按密級管理的除外;
(七)辦理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質檢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義務監督員的義務
(一)積極參加各省級質檢部門召集的義務監督員工作會議以及組織的相關活動,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二)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地向各省級質檢部門反映認證認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同時協助各省級質檢部門調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
(三)遵守紀律、保守秘密,不泄露與行政執法有關的活動內容,自覺維護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質檢部門的威信和形象。
第五條 義務監督員的紀律要求
(一)義務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必須持有義務監督員證;
(二)義務監督員不得持證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
(三)義務監督員不應當與被監督對象存在利益關係,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監督對象索取任何可能對工作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財、物。
第六條 義務監督員的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政治敏銳性;
(二)關心認證認可事業發展,熱心社會監督工作,有較強的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和一定的認證認可知識;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聯繫民眾,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符合義務監督員工作要求。
第七條 義務監督員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中來自企業的代表、從事過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部門、其他組織或者社會人員中聘用。
第八條 聘任義務監督員的程式
(一)各省級質檢部門向社會發出聘任信息;
(二)義務監督員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推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三)各省級質檢部門與擬聘用的義務監督員及所在單位協商後,填寫《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推薦登記表》,經其所在單位和各省級質檢部門確認;
(四)各省級質檢部門向義務監督員頒發國家認監委統一印製的聘書及《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證》。
第九條 義務監督員的聘任期為每屆兩年。聘任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並徵得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向社會公布義務監督員名單,指導各省級質檢部門組織開展義務監督員工作,定期向各省級質檢部門通報義務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級質檢部門依據本辦法確定本地區的義務監督員聘任人選,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對義務監督員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導。
第十二條 工作制度
(一)工作聯繫制度
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義務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義務監督員傳送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檔案、簡報、信息及各種學習資料。可採取電話、信函、登門走訪等各種形式保持與義務監督員的密切聯繫,聽取其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加強與義務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繫,及時通報義務監督員參與監督工作的情況,取得各部門各單位對義務監督員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二)工作例會制度
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定期召開義務監督員座談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探討問題,布置任務,聽取義務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後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
(三)通報反饋制度
各省級質檢部門對義務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建議,轉遞的人民來信及投訴、舉報,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並及時向義務監督員反饋辦理和落實情況。因特殊原因暫時落實不了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義務監督員,並做出解釋。
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於每年七月第一周向國家認監委上報義務監督員的聘用情況和工作情況。對義務監督員反映的重大違規違法案件的處理以及涉及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應當及時向國家認監委匯報。
各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將各自聘任的義務監督員相關情況及時進行相互通報。涉及管轄許可權的,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義務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省級質檢部門可以停止對其的聘用,收回聘用證書並報國家認監委:
(一)聘用期滿未續聘的;
(二)聘用期內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紀律要求及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健康問題無法勝任義務監督員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十四條 義務監督員無報酬。各省級質檢部門對義務監督員實施年度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義務監督員可以採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義務監督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有關非法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信息匯總表
序號 證書編號 姓名 性別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現工作單位或原單位 職務 其他社會職務 聘用期限 聘用狀態
1
2
3
4
5
6
7
8
9
附屬檔案2:
認證認可社會義務監督員推薦表
填表時間:
姓 名 性 別 一寸照片
籍 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職 稱
現工作單位或原單位 職 務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電話
其他社會職務
簡歷
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省級質檢部門審核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3:
附屬檔案4:
證書編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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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代碼表
省份 代碼 省份 代碼
北京市 11 湖北省 42
天津市 12 湖南省 43
河北省 13 廣東省 44
山西省 14 廣西壯族自治區 45
內蒙古自治區 15 海南省 46
遼寧省 21 重慶市 50
吉林省 22 四川省 51
黑龍江省 23 貴州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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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33 陝西省 61
安徽省 34 甘肅省 62
福建省 35 青海省 63
江西省 36 寧夏回族自治區 64
山東省 3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65
河南省 41
附屬檔案5:
義務監督證--正面
義務監督證--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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