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1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財務發〔2013〕25號印發《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式,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報廢、報損和核銷,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57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執行:2013年10月15日
  • 內容:總則,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式
  • 性質:規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式,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衛財務發〔2013〕25號
委預算管理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檔案要求,結合衛生計生行業特點和預算管理單位實際情況,經商財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10月15日

暫行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相關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衛生計生行業特點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規定許可權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各單位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授權,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以及各單位上報的國有資產處置備案檔案,是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安排各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再予以處置。

第二章 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式

第八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閒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照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擬無償調撥(劃轉)至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各單位房屋建築物、土地的處置,一次性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須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一次性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各單位除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單位預算級次、單位類型、處置資產價值授予各單位規定額度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具體為:
(一)預算管理醫院。各醫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由各醫院按照單位內部程式審批。各醫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國有資產,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醫學科學院所屬醫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報醫學科學院審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經醫學科學院審核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其他預算管理醫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二)醫學科學院、疾控中心及所屬單位(不含醫學科學院所屬醫院)。
醫學科學院本級和疾控中心本級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由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按照單位內部程式審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所屬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由各單位按照內部程式審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分別報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審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須分別經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審核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三)其他預算管理單位。各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內部程式審批;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產,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各預算管理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國有資產,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規範審核流程和審批許可權,嚴格審批、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第十三條 各單位授權審批事項,應當在審批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報告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備案表》(各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1)報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所屬單位授權審批事項,分別由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審查匯總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收到的各單位資產處置備案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將於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回,並責成有關單位糾正。有關單位要及時將改正情況書面回復國家衛生計生委或重新報送處置備案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匯總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或財政部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位申報。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填寫《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屬檔案2),由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單位總會計師、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附相關證明材料,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以正式檔案報國家衛生計生委。上報財政部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需報送兩套申報材料。
土地的處置,須事先按照國家土地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報經所在地土地使用權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或審核。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批覆或報財政部審批,並根據財政部意見批覆各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報單位。對於金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國有資產處置,國家衛生計生委可組織進行實地核查。
(三)評估備案。各單位在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等過程中應當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批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上報備案。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二級預算管理單位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三級預算管理單位的資產評估結果經主管二級單位審核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四)公開處置。各單位在公開處置國有資產前,應當取得相應資產處置批覆檔案。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和競爭的原則,公開發布處置信息,依法選聘中介機構,公平確定處置價格,確保國有資產處置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及時將授權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檔案和收到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批覆的國有資產處置檔案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六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七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隸屬關係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八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預算管理單位之間、預算管理單位與國家衛生計生委之間的國有資產調撥(劃轉),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二)無償調撥(劃轉)至預算管理單位以外的其他中央級單位的,各單位與接收方協商一致,附意向性協定和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有關檔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無償調撥(劃轉)給地方單位的,各單位應當附接收方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檔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衛生計生應急處置情況下的無償調撥(劃轉),可先行調撥,事後再按照以上程式及時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 各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檔案,闡述無償調撥(劃轉)事由、擬調撥(劃轉)資產基本情況,包括資產構成、來源、數量、價值、使用狀況等;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單位同意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的集體決議、會議紀要等檔案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資產購置發票或收據、入庫單、記賬憑證、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複印件;
(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衛生計生應急處置情況下的無償調撥(劃轉),除提交(一)、(二)和(四)材料外,還須提交所在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參與應急處置的調令或動員令。無法獲得接收方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資產檔案的,應當提供資產接收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等相關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對外捐贈是指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檔案,闡述捐贈事由、途徑、方式,擬捐贈資產基本情況,包括資產構成、來源、數量、價值、使用狀況、交接程式等;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單位同意捐贈的集體決議、會議紀要等有關檔案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
(五)擬捐贈資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資產購置發票或收據、入庫單、記賬憑證、工程決算副本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不得將用於本單位事業發展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財政撥款、受託代管資產、變質殘損和距強制報廢期少於6個月的資產用於對外捐贈。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事項,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獲得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四條 出售、出讓和轉讓是指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和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定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並嚴格控制採用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之外的直接協定方式。
採用直接協定等交易方式,須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策通過,並在申請檔案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和轉讓,應當以經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不足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報財政部或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和轉讓申請檔案;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單位同意出售、出讓和轉讓資產的集體決議、會議紀要等相關檔案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資產購置發票或收據、入庫單、記賬憑證、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使用權證、股權證、成果證書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加蓋單位公章);
(六)資產出售、出讓和轉讓契約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置換是指各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同其他單位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不超過資產價值10%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各單位與設備、材料的供應商或生產廠家開展的以舊換新行為不作為置換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檔案,闡述置換事由、交易方式,擬置換資產基本情況,包括資產構成、來源、數量、價值、使用狀況等;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單位同意資產置換的集體決議、會議紀要等相關檔案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資產購置發票或收據、入庫單、記賬憑證、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等說明;
(六)雙方草簽的置換協定;
(七)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單位近期財務報告(加蓋單位公章);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三十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可以予以報廢:
(一)使用期超過折舊期,且使用中損耗過高,效率低,確實無法繼續使用,或計量、質量檢測不合格,無法修復或修復成本過高的;
(二)嚴重污染環境,或不能安全運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且無改造價值的;
(三)超過規定使用壽命;
(四)國家規定必須淘汰的。
第三十二條 滿足第三十一條報廢條件的資產在達到報廢或更新時點進行處置時,應當通過拍賣或市場競價等方式公開處置,可不再進行鑑定評估。
第三十三條 凡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築物、儀器、設備、車輛等資產,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儘快辦理報廢手續;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提前報廢國有資產。對提前報廢的資產要實施責任追究,對存在違規操作、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事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可以提前報廢:
(一)設備有故障,無法修復或維修費用高於重置價格的資產;
(二)設備無故障,不足更新年限,但支持運轉的關鍵耗材在市場上無法購買到,經專業技術人員檢測無法正常使用的資產;
(三)當地政府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不達標資產。
第三十五條 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檔案,闡述報廢、報損事由,擬處置資產基本情況,包括資產構成、來源、數量、價值等;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提前報廢、報損資產須提供單位集體決議、會議紀要等相關檔案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報損資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資產購置發票或收據、入庫單、記賬憑證、工程決算副本、報廢、報損資產明細單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報廢、報損資產價值清單;
(六)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七)因房屋拆遷、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應當提交拆除行為可行性論證報告(加蓋單位公章),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經國家衛生計生委批覆的單位總體發展建設規劃;
(八)提前報廢、報損資產,須由不少於5名單位外部專業技術人員出具資產狀況鑑定意見;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檔案;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註銷檔案;
(四)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債權或股權憑證、資產擔保(抵押)檔案;
(五)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抵押)資產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照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檔案;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單位同意核銷的集體決議、會議紀要等相關檔案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債務人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檔案;
(六)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七)單位因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和重大事故搶救發生的無正常途徑補償的費用損失,須提供當地政府或衛生計生、公安、交通等部門的證明。醫院因搶救無支付能力的病人及公安部門送來的刑事案件重傷人員發生的費用損失,須提供當地政府或民政、公安部門的證明。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損失和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建立健全對外投資和貨幣性資產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各單位應當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管理、財會、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組成的資產核銷工作小組,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對發生的對外投資損失、貨幣性資產損失事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明確相關責任。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必須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提出意見。
不符合資產核銷範圍、核銷材料不全、未經資產核銷工作小組審核和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的損失事項一律不得核銷。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中央國庫。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屬於單位收回對外投資,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 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 收入形式為現金和其他資產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分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應當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財政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財庫〔2001〕24號)有關規定,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按照以下方式上繳:
(一)二級預算管理單位。醫學科學院本級、疾控中心本級在取得資產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分別全額直接繳入本單位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他二級預算管理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三級預算管理單位。醫學科學院和疾控中心所屬三級預算管理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分別全額直接繳入上級主管二級預算管理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因事業發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須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填列,由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及中央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資產處置情況應當作為財務公開的內容主動接受單位全體職工的監督。
各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各單位在授權範圍以內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並以適當形式通報檢查結果。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要認真接受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報告資產管理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國家衛生計生委。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審批,擅自對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授權範圍以外的國有資產越權處置;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四)以經批覆的單位總體發展規劃、基建項目立項等檔案代替房屋建築物報廢處置檔案,對房屋建築進行報廢處置;
(五)違反公開、公正原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六)弄虛作假申報和處置國有資產;
(七)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八)擅自拆卸待處置資產主要零部件;
(九)資產處置備案被退回後不及時糾正;
(十)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國家衛生計生委對重大資產處置違規問題將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預算管理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訂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五十四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五條 各單位所辦國有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備案表(略)
2.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略)
3.國家衛生計生委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備案表和申請表填表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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