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3月1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規劃發〔2015〕50號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立項、起草、銜接、論證、報批、公布和實施、評估、附則9章2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文號:國衛規劃發〔2015〕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1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立 項,第三章 起 草,第四章 銜 接,第五章 論 證,第六章 報 批,第七章 公布和實施,第八章 評 估,第九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規劃發〔2015〕50號
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繫單位,委預算管理單位:
為加強衛生計生規劃的管理,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5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3月11日

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編制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計生規劃分為衛生計生髮展規劃和衛生計生專項規劃,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總體規劃(綱要)、發展綱要、行動規劃等。其中,衛生計生髮展規劃是衛生計生領域的綜合性、綱領性規劃,是國家指導和調控衛生計生領域發展,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衛生計生專項規劃是以衛生計生特定業務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衛生計生髮展規劃在特定業務領域的落實和細化。
第三條 衛生計生髮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一般每五年編制一次。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與衛生計生髮展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少於三年。
第四條 衛生計生髮展規劃由委規劃管理部門牽頭編制,衛生計生專項規劃由委相應業務部門牽頭編制。
第五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由委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或牽頭會同其他部門印發,及委辦公廳印發的衛生計生規劃,由委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並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業務部門自行印發的衛生計生規劃,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自行管理,送委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衛生計生規劃編制實施按照立項、起草、銜接、論證、報批、發布實施、評估的程式進行。

第二章 立 項


第七條 衛生計生規劃的立項應當遵循根據事權編制規劃的原則。
第八條 委規劃管理部門結合國家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要求,會同業務部門研究擬定衛生計生規劃編制預案,明確未來五年需要編制的衛生計生規劃名稱、編制依據、牽頭部門、銜接部門、內容框架、規劃期、時間進度和審批方式、審批時間等,報委主任會批准後作為委規劃立項和報批的主要依據。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編制牽頭部門還應重點說明報國務院審批的依據或理由,同時研究提出規劃編制工作方案,由委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確認。
對未納入規劃編制預案,但根據形勢變化確需編制規劃的,編制牽頭部門應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編制建議,由委規劃管理部門商編制牽頭部門並報經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後,予以立項。
第九條 委規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規劃編制預案實施的跟蹤督促。確有必要的,應當商有關業務部門並報經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後,對規劃編制預案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條 編制衛生計生規劃應當做好現狀調查、信息蒐集、課題研究等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問題,確定優先目標,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和行動措施並進行充分論證。前期研究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規劃由規劃文本和編制說明組成。
規劃文本應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過長,一般包括:
(一)前言。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編制依據、規劃目的、規劃期等。
(二)規劃基礎和面臨形勢。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現狀、主要矛盾、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指導思想應明確發展的戰略方向和路徑;基本原則應提出確定規劃目標和落實各項任務需要把握的原則;發展目標應包括定性目標和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擇應有統計基礎,可評估、可考核,要分別標明基期水平和目標水平。
(四)重點任務。主要闡述實現規劃目標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原則上應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等;涉及需財政經費支持的重大行動的,原則上應明確行動目標與主要內容。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行動原則上應以專欄等形式在規劃文本中列出。
(五)規劃實施。重點說明確保規劃任務順利實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在衛生計生髮展規劃編制過程中,各業務部門要研究提出本領域發展目標、發展思路、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對擬納入發展規劃的主要指標,業務部門要進行科學測算;對擬納入的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行動,由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在衛生計生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編制牽頭部門對擬納入規劃的主要指標、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行動等要徵求委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確保符合衛生計生髮展規劃的總體部署。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要徵求利害相關人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應公布規劃草案或舉行聽證會。
對各方面反映較大、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風險的重大問題,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並作為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銜 接


第十四條 在衛生計生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
衛生計生髮展規劃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及中期財政規劃等相銜接,衛生計生專項規劃必須與衛生計生髮展規劃相銜接,各專項規劃之間必須相互協調,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條 規劃銜接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發展目標與指標、重點任務、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行動等。
第十六條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由委編制牽頭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等進行銜接,並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對其他衛生計生規劃,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要徵求委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
規劃編制牽頭部門要根據銜接審核意見對規划進行修改完善。確難以與銜接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編制說明中加以重點說明。

第五章 論 證


第十七條 衛生計生規劃送審前,應當經過論證。未經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
第十八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原則上應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委託有資質或專業能力的機構開展第三方論證,根據業務領域特點,也可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其他衛生計生規劃通過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組織,委規劃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章 報 批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規劃報批時,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
(二)編制說明:包括規劃編制的依據、編制過程、銜接論證和徵求意見等情況;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計生規劃,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就規劃草案會簽銜接部門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衛生計生規劃由規劃編制牽頭部門在會簽委規劃管理部門後上報委主任會審批。
由國務院其他部門牽頭編制的規劃,需我委會簽的,相關業務司局應當會簽委規劃管理部門。

第七章 公布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外,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在規劃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文本。規劃報批時,應當明確公布事項,即全文公布、刪去涉密內容後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機關。
第二十二條 委規劃管理部門建立衛生計生規劃信息庫。編制牽頭部門在印發規劃的同時,應當將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的電子文檔和紙制檔案送規劃管理部門入庫。
第二十三條 規劃經批准後,編制牽頭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分解落實主要目標和任務,明確實施主體及實施進度。對衛生計生髮展規劃要制定主要指標的年度計畫,保障規劃實施。
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調整或資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檔案,牽頭部門應當會簽委規劃管理部門,確保符合規劃相關要求。

第八章 評 估


第二十四條 在衛生計生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測,開展中期評估和期末評估,視情況開展年度評估;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牽頭部門應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委領導並送委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對預計難以達到進度或難以完成的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牽頭部門要深入分析原因並制定改進措施。
對衛生計生髮展規劃的實施成效,委規劃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選取部分業務領域開展重點評估。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及涉及國家秘密外,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計生規劃經評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當履行原規劃編制許可權和審批程式。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衛生計生委編制的規劃。委直屬和聯繫單位、委預算管理單位發展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應當送委規劃管理部門備案。中醫藥規劃管理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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