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的通知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我委對1994年公布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
  • 日期:2016年7月21日
通知,全文,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等檔案精神,指導各地加強“十三五”期間醫療機構設定管理,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我委對1994年公布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7月21日

全文

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等規定,制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要充分發揮政府巨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進一步促進醫療衛生資源最佳化配置,實現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協調發展,醫療服務能力全面增強,醫療服務公平性與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的含義
《規劃》是以區域內居民實際醫療服務需求為依據,以合理配置、利用醫療衛生資源,公平、可及地向全體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為目的,將各級各類、不同隸屬關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統一規劃、設定和布局。有利於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發揮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結構合理、覆蓋城鄉,適應我國國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國特色的醫療服務體系,為人民民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醫療機構設定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可及原則。醫療機構服務半徑適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蓋醫療服務網路,布局合理。從實際醫療服務需求出發,面向城鄉居民,注重科學性與協調性、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保障全體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統籌規劃原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屬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局部服從全局,提高醫療衛生資源整體效益。
(三)科學布局原則。明確和落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功能和任務,實行“中心控制、周邊發展”,即嚴格控制醫療資源豐富的中心城區的公立醫院數量,新增醫療機構鼓勵在中心城區周邊居民集中居住區,以及交通不便利、診療需求比較突出的地區設定。
(四)協調發展原則。根據醫療服務需求,堅持公立醫院為主體,明確政府辦醫範圍和數量,合理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公立醫院實行“綜合控制、專科發展”,控制公立綜合醫院不合理增長,鼓勵新增公立醫院以兒童、婦產、腫瘤、精神、傳染、口腔等專科醫院為主。促進康復、護理等服務業快速增長。
(五)中西醫並重原則。遵循衛生計生工作基本方針,中西醫並重,保障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合理布局和資源配置,充分發揮中醫在慢性病診療和康復領域的作用。
三、醫療機構設定的主要指標和總體要求
(一)主要指標。醫療機構的設定以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千人口床位數(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千人口醫師數(千人口中醫師數)和千人口護士數等主要指標進行巨觀調控,具體指標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規劃綱要》控制指標。
2020年全國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主要指標
主 要 指 標
2020年目標
指標性質
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張)
6
指導性
醫院
4.8
指導性
公立醫院
3.3
指導性
社會辦醫院
1.5
指導性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1.2
指導性
每千常住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人)
2.5
指導性
每千常住人口註冊護士數(人)
3.14
指導性
醫護比
1∶1.25
指導性
市辦及以上醫院床護比
1∶0.6
指導性
縣辦綜合性醫院適宜床位規模(張)
500
指導性
市辦綜合性醫院適宜床位規模(張)
800
指導性
省辦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適宜床位規模(張)
1000
指導性
(二)總體要求。依據《規劃》設定醫療機構,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嚴格調控公立醫院總體規模和單體規模,規範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構建以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為引領,以省級醫療中心為支撐,市、縣級醫院為骨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公立醫院為主體、社會辦醫為補充, 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健康需求相匹配,體系完整、分工明確、功能互補、密切協作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分級診療就醫格局。
1.完善城鄉醫療服務體系。明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療服務功能定位。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進一步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醫療服務網路;促使城市各級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層次清晰,結構合理,功能到位,利於發揮整體效能,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模式。
2.發展慢性病醫療機構。積極支持康復醫院、護理院(以下統稱慢性病醫療機構)發展,鼓勵醫療資源豐富地區的部分二級醫院轉型為慢性病醫療機構。落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急慢病診療服務功能,在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慢性病醫療機構之間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分工協作機制,完善治療-康復-長期護理服務鏈,為患者提供連續性診療服務。
3.建立健全醫療急救網路。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路未覆蓋的縣(縣級市),可以依託縣級醫院或者獨立設定一個縣級急救中心。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與突發事件緊急救援任務的網路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路,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定、統一管理。縣級公立醫院設定重症醫學科,不具備條件的縣級公立醫院設定重症監護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診、重症監護有效銜接。
4.鼓勵社會辦醫。加快推進社會辦醫成規模、上水平發展,將社會辦醫納入相關規劃,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數量和地點的限制。優先設定審批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資源稀缺的專科醫療機構。鼓勵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舉辦私人診所,探索成立醫師工作室(站)。
5.推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提高醫院為老年患者服務的能力,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診療相關工作。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康復、護理床位占比,鼓勵其根據服務需求增設老年養護、臨終關懷病床。
6.推進區域醫療資源共享。加強信息化建設,整合區域內現有醫療資源,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二級及以上醫院現有檢查檢驗、消毒供應中心等資源,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慢性病機構開放。探索設定獨立的區域醫學檢驗機構、病理診斷機構、醫學影像檢查機構、消毒供應機構和血液淨化機構,逐步實現區域醫療資源共享。
7.建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院建設,促進中醫藥繼承和創新。
四、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的主要內容
(一)現狀分析。參照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方案等,進行本區域醫療資源和醫療服務調查,確定本區域居民醫療服務需求、利用和影響因素,綜合考慮城鎮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環境、疾病譜等因素合理布局。
1.社會經濟發展概況。包括人口數量、人口結構(年齡、性別)、經濟發展水平、國民生產總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內容。
2.醫療服務需求分析。包括服務半徑、年因傷病就診人次、居民兩周就診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診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術人次、住院患者住院總天數。
3.醫療資源分析。包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師、藥師、護士及醫技人員)、醫療技術、醫療設備、醫療費用等。現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總數、分級、分類、總床位與分級床位數、利用狀況、各專科主要病種(及病情分型)等;現有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總數、分類、工作負荷、工作效率等;衛生總費用、衛生總費用/各醫院建築面積總數(平方米)和衛生總費用/各醫院病床總數等。
(二)明確健康影響因素。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依據疾病順位、死因順位等,查找本區域居民的主要健康問題及其影響因素(包括醫療服務供需狀況、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影響等),確定本區域醫療機構合理設定的思路。
1.醫療服務供需狀況。通過推算醫療服務利用與本區域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數,年患病總日數,年臥床總日數)之間的差距,判斷醫療服務供需是否平衡。
2.醫療事業發展情況。醫療技術的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蓋範圍的擴大,對居民潛在醫療服務需求產生的影響。
3.社會經濟發展因素。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醫療保健需求日益增長,對醫療服務產生的影響。
(三)確定醫療機構的設定。依據(一)和(二)的分析,綜合考慮分級診療格局、支付能力、醫療服務可及性、轉化成為服務需求的潛力,分年度預測、規劃醫療服務需求,確定所需要的醫療機構級別、類別、數量、規模及分布,確定必需床位總數和必需醫師、護士總數。醫療機構設定要明確公立醫院的設定與發展規劃,發揮公立醫院的主導地位,為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預留空間。
1.必需床位數。
(1)普通床位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A×B+C-D)
×
1
床位使用率
床位周轉次數
其中:∑表示總和,A表示以年齡劃分的分層地區人口數(人口數應是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及流動人口日平均數之和);
B為以年齡劃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劃分年齡段;
C為其它地區流入本區域的住院患者;
D為本地區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數。
(2)各專科床位數的計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數以各專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數替換即可。專科床位數包括專科醫院床位和綜合醫院中的專科病房床位,按照人口總數及其構成、居民的專科疾病發病情況、服務半徑、醫療衛生資源狀況確定。尚未具備條件進行精細測算的,可參照各科專科床位1張/千人口計。
(3)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床位數的確定:根據分級診療格局,前瞻性論證不同級別醫院應就診的各專科病種,然後由各專科病種床位數分別計算出各級醫院床位數,為應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留一定床位。
2.必需醫師數。根據當地醫療需求,研究確定區域內醫師總數,分科醫師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師配置數量。
3.必需護士數。根據當地醫療需求,確定區域內護士總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醫療機構護士配置數量。
4.醫療機構的布局。醫療機構的布局要滿足各層次醫療服務需求,有利於形成分級診療模式,便於居民就診和轉診。
(四)確定醫療技術的配置。根據醫療服務需求、疾病譜及疑難危重疾病情況、醫療機構功能定位、技術特點,合理配置醫療技術資源,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醫療安全。
(五)設計製作醫療機構現狀圖和設定規劃圖。加強與城市規劃部門溝通協調,根據現有區域內醫療機構布局,結合服務人口半徑和實際醫療需求,加強對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巨觀調控和動態管理。
五、公立醫院設定的基本規則
(一)合理設定公立綜合醫院數量。公立醫院的設定要綜合考慮當地城鎮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環境、疾病譜、突發事件應對等因素合理布局,實施分區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則。在縣級區域,原則上設定1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含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等),50萬人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縣級公立醫院數量。在地市級區域,每100萬-200萬人口設定1-2個地市辦綜合醫院,服務半徑一般為50公里左右,地廣人稀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在省級區域劃分片區,每1000萬人口規劃設定1-2個綜合醫院,地廣人稀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在全國規劃布局若干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在省級根據醫療服務實際需要設定職業病和口腔醫院。省、地市、縣均設定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在地市級以上,根據醫療服務實際需求,設定兒童、精神、婦產、腫瘤、傳染病、康復等專科醫院,服務人口多且地市級醫療機構覆蓋不到的縣(市、區)可根據需要建設精神專科醫院,形成功能比較齊全的醫療服務體系。
(二)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單體(單個執業點)床位規模的不合理擴張。公立醫院根據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合理設定科室和病區數量。每個病區床位規模不超過50張。新設定的縣辦綜合醫院(單個執業點,下同)床位數一般以500張左右為宜,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原則上不超過1000張;新設定的地市辦綜合醫院床位數一般以800張左右為宜,500萬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超過1200張;新設定的省辦及以上綜合醫院床位數一般以1000張左右為宜,原則上不超過1500張。專科醫院的床位規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設定床單元建築面積、門診量/門診建築面積的最低控制標準。
(三)重點控制三級綜合醫院床位數。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三級綜合醫院床位總數不得超過區域醫療機構床位總數的30%,不超過區域醫院床位總數的35%。充分發揮三級醫院在醫學科學、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引領作用,重點承擔急危重症、疑難複雜疾病的診療任務。在設定審批三級綜合醫院時,要引導三級綜合醫院提高手術科室和重症醫學專業床位規模及其所占比例。對於區域內三級綜合醫院平均住院日超過8天的,原則上不得新增設三級綜合醫院,不得增加已有三級綜合醫院床位數量。
六、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制定許可權和程式
各級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省級和縣級《規劃》要以設區的市級《規劃》為基礎。《規劃》制定許可權和程式包括:
(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在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劃框架內,擬訂、論證本縣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方案,上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按照規劃方案進行縣級醫療機構配置布局;
3.按照設區的市級《規劃》,將有關本縣的醫療機構設定部分報縣級政府批准實施。
(二) 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擬訂、論證《規劃》方案;
2.按照《規劃》方案組織進行具體工作;
3.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巨觀調整和縣級醫療機構配置布局完成之後,形成《規劃》定稿,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組織《規劃》的實施。
(三)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在設區的市制訂《規劃》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巨觀調控的指導意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本省實際,綜合各設區的市級《規劃》,制定省級《規劃》;
3.將省級《規劃》報省級政府批准實施;
4.組織《規劃》的實施。
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的更新
《規劃》每5年更新一次,根據考核評價的情況和當地社會、經濟、醫療需求、醫療資源、疾病等發展變化情況,對所定指標進行修訂。更新的《規劃》要按上述程式審核、批准、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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