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衛權

國家自衛權,是指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國家為了保衛其生存和安全而採取緊急軍事行動以抵抗外國武力攻擊的權利。在國際關係中,國家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不應訴諸武力或武力威脅,但也不容許國家的自衛權受到剝奪。按照國際法原則自衛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條件限制:(1)必須是正在遭受外來武力侵犯時才能行使;(2)自衛中不得首先使用核武器;(3)聯合國會員國行使自衛權時應立即向安理會報告。任何濫用國家自衛權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自衛權是國家抗拒外來武力攻擊的固有權利。武力攻擊是具有嚴重性質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嚴重的越界恐怖主義襲擊。行使自衛權所針對的對象是發動武力攻擊的國家和恐怖主義組織這類非國家行為者。自衛權可在受武力攻擊的當時或停止後及時付諸實施。只要滿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標準,自衛的武力行動都是合理的和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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