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防衛權

集體防衛權

集體自衛權是指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是二戰後日本在“和平憲法”原則指導下,根據國內外形勢做出的重大政策選擇,也是半個多世紀以來構成其“專守防衛”基本國策的一個具體要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防衛權
  • 類型:權利
  • 屬性:國家
  • 目的:防衛
概念說明,修改報告,

概念說明

日本二戰投降後,於1946年制定了後來被稱為“和平憲法”的新《日本國憲法》。日本的憲法解釋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只允許行使個別自衛權,即在本國受到攻擊時行使武力。

修改報告

2009年8月4日上午,日本政府設定的諮詢機構“安全保障與防衛力量懇談會”在首相官邸召開專家會議,向首相麻生太郎提交了關於制訂2010—2014年度新《防衛計畫大綱》的報告,要求政府修改關於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修改禁止武器出口的“武器出口三原則”,並建議鞏固日美同盟和加強日本自身的防衛力量。
報告稱,修改政府關於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是為了有效應對朝鮮的遠程彈道飛彈、強化日美同盟關係,從而使攔截射向美國的飛彈成為可能,並允許自衛隊艦船向執行飛彈警戒任務的美軍船隻提供護衛。
報告認為,2004年制訂的現行《防衛計畫大綱》中的“武器出口三原則”實際上全面禁止了武器出口,這將使日本在全球的技術發展中處於落後地位,導致防衛力量削弱。基於這種理由,報告要求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則”,允許日本參與有助於提高本國防衛力量的國際武器共同研發和生產活動。
現行《防衛計畫大綱》認為,“美國作為唯一的超級大國對世界和平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此次報告則提出,美國的單極統治發生了變化,其力量正由於中國印度等國的崛起而相對減弱。報告主張日本通過自身努力、與盟國的合作以及地區合作,構築“多層次、合作性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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