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而設立的最高級別的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 獎項級別:國家級
  • 頒獎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獲獎項目,政策法規,

獲獎項目

2018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教學研究室申報的《走向世界的中國數學教育——義務教育階段數學課程改革的上海經驗》、重慶市巴蜀國小校申報的《基於學科育人功能的課程綜合化實施與評價》、平度市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許占山等申報的《助推縣域三農轉型升級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深圳職業技術學院馬曉明等申報的《深職院——華為培養信息通信技術技能人才“課證共生共長”模式研製與實踐》、四川大學謝和平等申報的《以課堂教學改革為突破口的一流本科教育川大實踐》、華中師範大學楊宗凱等申報的《深度融合信息技術的高校人才培養體系重構與探索實踐》等6項成果被評為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
清華大學附屬國小申報的《成志教育:國小立德樹人的校本實踐》、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徐向明等申報的《城鄉一體化背景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蘇南模式創新與實踐》、復旦大學許寧生等申報的《入耳入腦入心 同向同行同頻:以思政課為核心的課程思政教育教學改革與創新》等150項成果被評為國家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第三國小申報的《面向未來的學校教育組織生態和空間結構變革的實踐研究》、遼寧省交通高等專科學校王彤等申報的《“產教融合、同步升級、層級遞進”的高職人才培養模式創新與實踐》、東北師範大學呂立傑等申報的《“本碩一體·全科·融通”的卓越國小教師培養模式改革實踐》等1199項成果被評為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

政策法規

為鼓勵優秀的教師進行教學研究的一種獎項。分為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職業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基礎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一、教學成果獎勵條例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
(1994年3月14日國務院令第151號發布)
第一條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按其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的效果,分為國家級和省(部)級。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一)國內首創的;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
(三)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六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獎章和獎金。
第七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其中授予特等獎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
第九條 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項目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由參加單位或者個人聯合向主持單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
第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提出,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十一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 省(部)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其獎金來源,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從地方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授予的,從其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獲得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獎章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發揮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的引領和激勵作用,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教師、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以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與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的教學成果獎。
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行政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並確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個獎勵等級的數量、獎金數額、評審期限等。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每類特等獎不得超過1項、一等獎不得超過20項、二等獎不得超過50項,評審結果可以空缺。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基本條件)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應當符合《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時間應當達到4年以上。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分別由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具體確定。
第五條(獎項及標準)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
特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實踐中取得特別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突出貢獻,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有重大示範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重大成效,在全國或者省(市、區)域內產生較大影響。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或者實踐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顯著成效。
第六條(評審原則)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推薦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以下導向:
(一)堅持貫徹實施國家教育方針,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
(二)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
(三)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於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
(四)堅持專家評審。
第七條(評審組織)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下設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該領域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向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獲獎成果、獎勵等級的建議。
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本領域不同層次教學成果特點和學科專業,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工作小組,負責申請材料的初評。
第八條(申請)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軍隊院校或者軍人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向軍隊有關教育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成果申報人)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主持並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做出主要貢獻,取得實際效果。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該成果體現單位意志,由單位派人主持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以單位為主提供物質技術條件保障。
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聯合申請。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成果主持單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申請材料)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教學成果報告;
(三)教學成果套用及效果證明材料;
(四)評審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該教學成果參加過其他評比、評獎活動的,可一併提交鑑定、評比或驗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推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軍隊有關教育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規定限額內作出予以推薦的決定;不予推薦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公布)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應當將推薦的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項目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期為30日。
第十三條(評審)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的,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由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進行評審,並以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審議與決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對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其中,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的評審結果,需要通過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審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決議確定的獲獎項目,應當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滿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獲獎項目做出核准決定。其中授予特等獎的,報國務院批准。
獲獎名單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五條(迴避) 被推薦為參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其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課程或者學科專業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被推薦為參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完成個人,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課程或者學科專業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免費)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獎勵) 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效力) 個人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單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推廣)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組織後續評價和交流。
第二十條(剋扣、截留獎金責任)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發生剋扣、截留情形的,由剋扣、截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屬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責任)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並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撤銷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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