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認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七條“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的規定,我委決定,1997年進行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現將我委擬定的《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附屬檔案一)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這次獎勵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關於認真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發布日期:1996-4-4
  • 執行日期:1996-4-4
文 號:教高[1996]8號
一、獎勵的範圍和重點
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的範圍是:普通高等學校中的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幹部從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學(含研究生、本科、專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學成果,也包括其他社會組織和其他個人在普通高等學校中取得的教學成果。獎勵的重點是在改革方面邁出重大步伐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學成果。
在相同條件下,長期從事公共課、基礎課教學工作的教師及中青年教師取得的教學
成果應優先考慮。
二、獎勵的數額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設獎400個。其中一等獎50個左右,二等獎350個左右。一等獎中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效果特別突出的教學成果,經國務院批准可獲特等獎。
三、成果的推薦及其他有關事宜
成果的推薦工作按照《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規定執行。
為便於對教學成果獎的規範化管理及教育、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的網路化管理,在推薦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同時,應報送省(部)級獎的獲獎成果目錄和成果概述(一式兩份)及相應的軟碟。推薦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有關內容,也應報送相應的軟碟(具體要求另行部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必須在1997年2月5日前(以寄出郵戳或送達日為準)將全部材料寄(或送)我委,逾期不予辦理。
開展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是實施國務院發布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具體行動,是貫徹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教育法》、《教師法》,加強教學工作,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尊重和鼓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創造性勞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門,各普通高等學校和有關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這一工作。
為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我委設立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高等教育司。
附屬檔案:一、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申請書(略)
三、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略)
四、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鑑定書(略)
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在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中貫徹、執行《教學成果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在普通高等學校教學工作中取得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教育工作者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學成果,確立教學工作在學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設一等獎和二等獎,特別突出的教學成果經國務院批准可授予特等獎。
第四條 《條例》中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包括:
(一)針對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運用現代教育和教學手段,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開展課程、教材、實驗實習基地建設等方面,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成果;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育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教師隊伍和學風建設,促進產學研相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結合自身特點,推廣、套用已有的教學成果,並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顯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特殊貢獻的可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
第六條 老少邊窮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取得的或有特色的教學成果,在同等水平時可優先獲得獎勵。
第七條 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及其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在普通高等學校教學中取得成果的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八條 在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和實施過程中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可作為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申請國家級獎時,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3個。
第九條 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和實施,並作出主要貢獻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作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為人師表;
(二)直接承擔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學工作,含教學管理和教學輔助工作。
申請國家級獎時,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同一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要完成單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管理機構應組織進行省(部)級獎評審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不單獨組織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其所屬單位和個人完成的教學成果可委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評審。國家教委鼓勵這種做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熱情接受委託。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行政機構應從1994年(含1994年)以後獲得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的成果中擇優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國家級獎,其中推薦國家級一等獎的成果不超過推薦總數的15%。已獲得1995年省(部)級優秀教材一等獎的教材,符合《條例》第五條條件的,可由組織評審教材的省(部)有關機構擇優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國家級獎,其中推薦國家級一等獎的教材,不得超過推薦總數的15%。凡是對權屬有異議的成果,在異議處理完畢以前不得推薦。
已獲得其他方面國家級獎的項目,不得再申請本成果獎。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須填寫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定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申請書》(附屬檔案二)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附屬檔案三)各一式三份,並提交反映該成果的科學總結,或者在省級以上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
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還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的主持下,對成果進行現場鑑定,並提交《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鑑定書》(附屬檔案四)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錄像材料(如申請成果為教材,可不提供現場鑑定和錄像材料)。
鑑定委員會應由同行專家7-9人組成,該成果完成單位的專家和完成人不得擔任鑑定委員會委員。
第十四條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須繳納評審費300元。
第十五條 設立國家級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聘任。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評審組和辦公室,辦公室是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二)編印《1997年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工作指南》,做好國家級獎申請、推薦的指導工作;
(三)核查推薦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並分別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四)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疑點,要求推薦該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五)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組織對推薦的評獎成果進行現場考察;
(六)評審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複查辦公室提出的書面核查意見,分別認定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格;
(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
(三)評審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辦公室和評審組的工作報告;
(二)根據評審組的推薦,複審並決定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必要時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質詢;
(三)討論並決定評審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評審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產生。須有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到會,投票方有效;二等獎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一等獎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特等獎應從一等獎中產生,並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
第二十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應在推薦截止之日起90日內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凡對公布的成果權屬有異議,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對成果的異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寫明聯繫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並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寫明本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並有本人的親筆簽名。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對成果權屬有異議的,由推薦該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組織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裁決;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單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順序的,由推薦該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處理,並將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異議期限結束之後,一、二等獎成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特等獎成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報國務院批准。其中權屬有異議的成果在異議期限結束之日起90日內異議仍未處理完畢,取消該成果的獲獎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獲獎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單位獎狀,主要完成人獎章、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5千元,特等獎的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獲獎成果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成果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二十五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條 獲獎成果應當記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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