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權的合法性研究

《國家稅權的合法性研究》是2007年張曉君編寫的論文,由趙學清指導。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張曉君著
導師
趙學清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稅收管理 稅法 權力
館藏號
D912.2
館藏目錄
2010\D912.2\3

內容簡介

一切權力都需要為自身的合法性辯護,合法性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之一,其主要解決的是政治權力和政治制度存在的根基。稅收權力亦不例外,國家稅權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是指徵稅權力的正當根據是什麼?即國家為什麼要徵稅的問題。國民均需承擔某種形式的納稅義務且表現哪怕是最低限度的自願服從成分,其之所以如此做的理由是什麼?在當代,稅收國家已是一種常態,國家的財政幾乎是以稅收為主要經濟來源,對稅收權力的依賴已成為現代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基本前提。然而,“徵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稅收這個利益博弈的經濟遊戲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拷問著社會的法治文明水平。 稅收和稅權自始就與憲政聯繫在一起。西方國家的憲政實踐表明,正是由於統治者與人民在圍繞著索取與給付之間所產生的衝突與平衡,才逐步開啟了西方憲政體制的篇章。憲政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國家稅權合法性問題是關於國家以及國家權力賴以存在的原因性解釋,這種解釋是根本性的和方法性的,解決的是國家稅權為什麼需要合法性、合法性評判的標準及合法性實現的制度保障。 國家稅權合法性要想在制度上獲得保障,就必須對其所涉及的國家與市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財產關係上升到憲政層面進行規範和審視,需要稅收憲政的行動框架。本文以國家稅權為主線,以稅權的合法性為主題,以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憲法學等理論為基礎,結合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深入研究國家稅權內涵及其合法性的基礎、價值和標準,提出構建實現國家稅權合法性的稅收憲政機制的理論和構想。力圖開闢國家稅權憲政化分析的新路徑。除引言和結語外,本文共分為六章,其中,第一章審視和闡釋了國家稅權合法性的理論基礎。第二章探查了稅收正義作為國家稅權合法性的評判標準。第三章到第四章重點闡釋了作為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形式和實質標準的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第五章論證了稅收憲政作為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制度保障。各章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基礎”。研究的基點在於為國家稅權合法性尋求堅實的理論基礎。從稅權和合法性內涵入手,國家稅權合法性問題被提之出來。國家稅權與納稅人稅權是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稅權統攝了國家這一稅權主體所享有的各種權力(權利);是主權權利和權力的複合權。合法性內含著對權威的自願服從,與國家主權、社會成員的承認與同意的民主協商機制等密切相關的。國家稅權的合法性指的是國家基於納稅人認可的基礎上所實施的強制稅收權力的正當性。社會契約理論特別是主權在民思想為國家權力來源的政治合法性提供了理論支撐。國家的稅權只有以納稅人經濟自由權、財產權等權益和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為目的,使納稅人對國家稅收權力的自願服從演化為一種道德的義務,方能獲得了道義上的徵稅理由或基礎。國家稅權要在經濟上獲得一種合法性的認知,就必須受到約束,承認私人財產權在先以及對私人財產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障。 第二章為“稅收正義: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基本價值”。從對分配正義的理論分析出發,對稅收正義與國家稅權合法性的關係,稅收正義的內涵、價值元素以及稅收正義的型態作出較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稅收正義是正義在稅收領域的反映,它是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基本價值。稅收正義的實現過程,就是對國家稅權所含有的正義觀基礎的檢驗。稅收正義具有實體和程式兩層內涵,包含有平等、公平和效率等價值元素。稅收正義兩層內涵進而也為考察稅收正義在稅收法治中的價值功能提供新的視野,為國家稅權在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中的運行從形式和實質上提供了可量化的合法性標準。從而為構建起對國家稅權進行制約和規範的稅收法治(憲政)提供了一種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三章為“稅收法定: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形式標準”。稅收法定是從稅收法律本身來確定法治下稅收法律應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它為主權國家的稅收權力提供了更充分的合法性資源,拓展更廣闊的稅收權力運行空間。本章通過考察西方主要憲政國家歷史上稅收法定的歷史形成,揭示稅收法定內涵及其核心價值,即在法治框架內規範和限制國家稅收權力,以保障國民的自由和財產權利。概括出稅收法定應具有的三大價值功能,進而結合國家稅權所涉及領域及其功能效果,歸納出稅收法定在立法、執法、程式保障三個層面的主要內容。其目的在於通過設定恰當的程式對國家稅權加以控制和規範,構建體現稅收程式(形式)正義的法律框架及其運行機制,以實現稅收形式正義對國家稅收合法性的要求。 第四章為“稅收公平: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實質標準”。稅收公平是近代平等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稅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判斷稅收法律制度是否為“良法”的標準,是獨立於稅收法律制度之外的法治理念和價值目標。本章從稅收實質正義的角度,通過對稅收公平觀的歷史考察,揭示出稅收公平所具有的法治核心已經從經濟學意義上發展到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與稅收法定一起,從不同側面來實現對國家稅權的約束和規範。指出稅收公平的價值功能是充分體現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這一價值功能實際上也是國家稅權制度功能的具體化。同時,對稅收公平具有的法治思想和價值功能進行了多層面的分析,概括出稅收公平五個方面的內容,以期為實現國家稅權合法性在稅收實質正義方面提供可操作性的具體原則和標準。 第五章為“稅收憲政: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制度保障”。稅收憲政是指通過作為社會契約的憲法來控制和限制國家稅權,保障人民財產和自由權利,實現稅收正義的一種社會治理機制。本章將國家稅權合法性問題置於稅收法治和稅收憲政的框架內。首先從憲政的角度解釋了稅收正義與法治、稅收與憲政、稅收憲政與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的深刻聯繫,指出稅收憲政是稅收法治的制度載體,蘊含著稅收形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價值目標,是實現國家稅權合法性的制度保障。其次,剖析了稅收憲政的內涵及其應有的對國家稅權的限制和納稅人權利保障的核心內容,進而概括提出了稅收憲政包含的六個方面的基本原則。其三,從經濟學、政治學、財政學、法學等不同視角分析了建立稅收憲政的理論,實際上揭示了稅收憲政的必然性和現實性以及對國家稅權合法性的重要意義。第四,分析稅收法定的局限,指出應將國家稅權納入憲政之道,同時,通過對國家稅權的憲法約束模式和分權制衡制度考察,提出了相應的原則和措施。最後,分析稅收公平的局限,指出稅收正義的實現仰賴於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利的落實。進而在憲政維度下探討納稅人在徵稅、用稅以及其他方面的憲法權利,提出納稅人基本權利入憲,不僅是稅收憲政終極目標,也是國家稅權的合法性獲得憲政保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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