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過路過橋收費使用票據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過路過橋收費使用票據問題的批覆》是由稅務總局於1995-10-16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生效與1995-10-16。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566號
【發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1995-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過路過橋收費使用票據問題的批覆
(1995年10月16日國稅函發[1995]566號)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過路過橋收費使用票據問題的請示》(鄂地稅發[1995]2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過路費、過橋費所使用的各種憑證屬於發票管理範圍,具體的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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