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批覆

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一個公告,主要是對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9]425號
【發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1999-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1999〕425號1999年6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通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第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此條所說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範圍等。”以上規定明確表明,發票設計職權在稅務機關。發票設計完全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稅務機關設計使用的發票都有稅務機關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標誌,如發票種類、發票聯次、發票監製章、發票代碼、稅率、稅額、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刷廠,以及發票的防偽措施(包括版面防偽設計)。這些管理的標誌和要素都是由稅務機關來確定,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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