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託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為進一步規範無船承運業務的營業稅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二、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其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託人開具發票,同時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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