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縣國稅局

株洲縣國稅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84人,其中男58人、女26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有71人。中共黨員47人。退休幹部18人。在職幹部平均年齡為41.77歲。負責全縣212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33戶小規模納稅人以及2899戶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全局共設9個職能科室(辦公室、人事教育科、監察室、稅政法規科、徵收管理科、收入核算科、辦稅服務廳暨納稅服務科、稅源管理一科、二科);1個直屬分局(稽查局);1個事業單位(信息管理中心);1個稅務分局(淦田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縣國稅局
  • 幹部職工:84人
  • 退休幹部:18人
  • 職能科室:9個
簡介,辦事指南,

簡介

株洲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全市範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利息所得稅和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下設了9個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在職人員1429人。市局機關內設13個行政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貨物和勞務稅科、所得稅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徵收管理科、財務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監察室、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2個事業單位(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4個直屬局(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車輛購置稅徵收分局),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管理科及工會、團委、婦委會等組織。截止2011年4月底,共管轄納稅戶(不含車購稅納稅戶)57246戶,其中,企業10098戶,個體工商戶47148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834戶,未達到起征點個體戶17881戶。從重點稅源企業情況來看,年納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有38戶,其中,年納稅額過億元的5戶,分別是:中國南車集團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湖南省菸草公司株洲市公司、株洲冶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南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電力公司株洲電業局。近年來,市國稅系統文明創建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市局機關等8個單位榮獲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文明(標兵)單位”稱號,醴陵市局被總局授予全國稅務系統文明單位,蘆淞區局評為省政府“依法辦事示範視窗單位”。2009年,醴陵市局獲得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狀”,醴陵市局局長顏建明被評為全國優秀公務員,並應總理邀請參加了建國60周年天安門觀禮。2010年,株洲國稅在全省納稅人滿意度調查中名列第一,在全市52個行政執法單位行風測評中獲得第二名,市局領導班子被省局評為“優秀領導班子”。

辦事指南

設立登記(單位納稅人)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於單位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複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複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5.有關契約、章程、協定書複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複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複印件
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複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覆設立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發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對於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複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複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後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並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於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製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視窗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准、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設立登記(個體經營)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聯合辦證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聯合辦證需提供)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個體)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個人合夥企業)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複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夥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後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對於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複辦證、逾期辦證、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複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後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並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於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製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視窗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准、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籤章並註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准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應享受工本費減免優惠的納稅人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後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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