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系統部分產品實行電子採購的通知

2015年11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5〕622號印發《關於國稅系統部分產品實行電子採購的通知》,決定積極推進“網際網路+政府採購”,由稅務總局搭建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國稅系統實行電子採購。該《通知》分適用範圍、產品價格、採購形式、採購程式、採購契約、產品驗收、權益保護、執行要求、信用評價、幾點說明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系統部分產品實行電子採購的通知
  • 印發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稅總函〔2015〕62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19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5年11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國稅系統部分產品實行電子採購的通知》。

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系統部分產品實行電子採購的通知
稅總函〔2015〕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幹部進修學院:
為規範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更好地服務基層和稅收工作,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中央預算單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稅總函〔2014〕647號)要求,經稅務總局政府採購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積極推進“網際網路+政府採購”,由稅務總局搭建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以下簡稱電子平台),國稅系統實行電子採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電子採購包括:計算機軟體、伺服器、計算機網路設備、視頻會議系統及會議室音頻系統、多功能一體機、傳真機、掃瞄器、投影儀、UPS電源、自助辦稅終端、稅務骨幹網線路租用、乘用車及客車等12類產品。
(二)電子採購適用於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級國稅局)。
(三)有效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原則定為1年。若執行有效期滿,電子平台尚未更新,則執行有效期自動順延至新一期電子平台實施之日。
二、產品價格
(一)電子平台入圍產品價格為採購最高限價,包括貨物價格和送貨、安裝、調試等服務費,以及質保期內技術支持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採購產品質保期自產品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內,各級國稅局無需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入圍產品質保期與市場標準服務期一致,質保期外每年平均服務價格已單列。各級國稅局可根據實際採購需求,按質保期外服務報價,增購或減購質保期限。
(三)入圍產品指導價或市場平均價向下調整時,要求供應商及時調低入圍產品價格。如果入圍產品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舉辦優惠促銷活動,各級國稅局應當參加促銷活動和享受相同優惠。
(四)根據產品升級換代、市場及價格變化情況,稅務總局將定期對電子平台產品申報更新,並引入第三方機構或組成評審小組,對更新產品性能和價格進行監測或評審,確保電子平台產品與市場接軌且低於市場平均價。
三、採購形式
(一)採購預算金額不超過30萬元(汽車60萬元)的項目,各級國稅局應當在入圍產品範圍內比較,選擇1款性價比高,並與同款產品市場價格相比較低於市場價格的產品,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實行單一來源採購。
如業務和技術需求較急,採購金額較低,經業務、技術和採購等部門協商,並按相關採購程式,在入圍產品範圍內比較,選擇1款性價比高,並與同款產品市場價格相比較低於市場價格的產品,可進行直接採購。
各級國稅局也可在入圍產品範圍內,選擇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產品,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詢價或競價採購。
(二)採購預算金額超過30萬元(汽車60萬元)、不超過120萬元的項目,各級國稅局應當在入圍產品範圍內,按照詢價採購有關規定,選擇或推薦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產品,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實行詢價採購。
如業務和技術需求較急,技術標準相對統一,經業務、技術和採購等部門協商,並按相關採購程式,在入圍產品範圍內比較,選擇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產品,實行競價採購。
競價採購,是指對參加競價產品的實際報價進行比較後,按照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產品。
(三)採購預算金額超過120萬元的項目,不得實行電子採購,各級國稅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採購。
根據稅收工作需要,採購項目如需在標配產品外增購配件(包括耗材,下同)的,按照技術統一、規模效益和便捷高效原則,可在標配基礎上增購配件,配件金額應不超過標配產品金額的20%。鑒於伺服器、計算機網路設備、視頻會議系統及會議室音頻系統、UPS電源等設備技術複雜、單價較高且配件較多,配件占比可以不超過30%。
為更充分合理有效利用資源,如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需單獨購置配件的,本著經濟節儉原則,可以單獨採購配件,但採購配件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四、採購程式
(一)在確定採購需求後,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確定相應的採購形式。
(二)登錄中國稅務政府採購網,進入“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在“電子採購”子系統中,查詢與採購需求相對應的入圍產品。
(三)發布採購需求,包括採購產品、數量、質保期、採購形式、契約條款等有關要求。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採購流程,在規定時間內實施並完成採購。
(五)通過電子平台下載,並簽署《國稅系統電子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契約)。
對於少數邊遠地區不具備實行電子採購條件,或者因線路不暢但急需採購的,可暫時實行手工操作。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行電子採購。
五、採購契約
(一)稅務總局已與各入圍供應商簽訂《國稅系統電子採購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分別規定了稅務總局、採購單位和入圍供應商、供貨商的權利和義務。
(二)各級國稅局進行採購時,應在充分了解協定條款的基礎上,與供貨商簽訂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為制式契約,已原則規定一般通用條款。如採購單位有特殊要求,可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採購需求,在“補充條款”下增補條款。
(三)契約一式兩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採購單位及供貨商各執一份。
六、產品驗收
(一)產品驗收是執行契約的重要環節,各級國稅局應按契約要求及有關規定,對採購產品進行驗收。
(二)驗收合格後,應通過電子平台下載《電子採購驗收單》(以下簡稱驗收單),並由驗收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三)驗收單依據契約自動生成,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採購單位留存,作為付款的依據;一份由供貨商留存,作為要求付款的憑證。
七、權益保護
(一)本著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維護稅務總局、採購單位、入圍供應商、供貨商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國稅局應當嚴格執行協定及契約約定,辦理貨物驗收、付款等相關事宜,並督促供貨商切實履行協定及契約約定。
(三)在電子採購過程中,如供貨商出現以下違約情況,各級國稅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協定及契約約定進行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稅務總局(採購中心)。
1.不接受小額零散採購的;
2.契約簽訂後不能按期供貨的;
3.未按契約提供產品或提供不合格產品的;
4.未按要求提供市場標配產品的;
5.擅自替換、變動入圍產品或變相提高價格的;
6.提供產品價格違反協定和契約約定的;
7.入圍產品市場零售價降低時沒有調低價格或不允許參加優惠活動的;
8.不按照協定及契約約定提供售後服務的;
9.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協定及契約約定的。
八、執行要求
(一)各級國稅局應嚴格執行電子採購規定,凡採購本通知範圍內產品的,應當在電子平台內採購。除遇特殊情況並經稅務總局(採購中心)授權外,不得採購電子平台外非入圍產品。
(二)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採購單位不得化整為零,規避本通知規定的採購限額標準。
(三)如果發現違法違規及違反本通知規定採購的,將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如供貨商產品價格高於電子平台外其他代理商相同配置產品價格的,採購單位可從電子平台外採購,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稅務總局(採購中心)。
(五)稅務總局將建立反映、協調和解決問題機制,如供貨商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採購單位應及時向稅務總局(採購中心)反映。稅務總局(採購中心)將及時約談、協調及敦促供貨商改進,並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及協定和契約約定解決處理。
九、信用評價
(一)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國稅系統採購實際情況,稅務總局制定了《國稅系統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敦促入圍供應商及供貨商誠信履約。
(二)請各級國稅局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和要求,積極參加信用評價,共同建設和維護守法誠信的政府採購環境,進一步推進國稅系統電子採購工作。
(三)信用評價應堅持激勵守信、懲戒失信原則,實事求是,統一標準,對參加電子採購的入圍供應商及供貨商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十、幾點說明
(一)本通知所指入圍供應商,是指本次經稅務總局統一組織確定入圍的產品總供貨商和協調人。
供貨商是指經入圍供應商授權,分散在各地的入圍產品分銷商和最終供應商。
(二)如某產品供貨商數量較少,不能滿足採購要求,各省國稅局可推薦代理商,報稅務總局(採購中心)並商入圍供應商後,作為新的供貨商加入電子平台。
(三)請各級國稅局登錄中國稅務政府採購網(……),進入“國稅系統政府採購電子平台”,在“電子採購”子系統查詢入圍產品相關信息。
(四)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