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的精神,現將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 發布部門:稅務總局財政部人社部教育部
  • 發布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 關鍵字:促進就業 稅收政策
  • 發文時間: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申請、審核程式,人員認定,稅收減免申請及審核,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申請、審核程式,人員認定,企業認定,稅收減免申請及審核,稅收減免辦法,監督管理,附則,

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申請、審核程式

人員認定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0]84號檔案的規定,重點核查以下情況:一是創業人員及所創業領域是否屬於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扶持範圍;二是創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三是創業人員是否領取過《再就業優惠證》並申請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註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表,由所在高校進行網上信息審核確認並出具相關證明,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資料庫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信息進行核實後,向高校畢業生髮放《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並在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資料庫中將其標註為“已領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當年及後續年度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管理憑證。
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後,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稅收減免申請及審核

1.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一是減免稅申請;二是《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三是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縣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0]84號檔案第一條規定條件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3.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 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申請、審核程式

人員認定

符合條件的企業吸納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0]84號檔案的規 定,重點核查以下情況:一是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企業吸納就業稅收政策扶持範圍;二是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三是新招用人員是否領取過《再就業優惠證》並申請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企業認定

企業吸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可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並需報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註明新增人員)。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企業與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6、《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屬檔案)。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按照財稅[2010]84號檔案的規定,重點核查以下情況:一是核查當期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規定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是否已享受稅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業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三是企業為新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四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新增崗位招用失業人員。必要時,應深入企業現場核實;五是企業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對不符合享受優惠經營範圍的企業不應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相應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並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上加蓋認定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附表。

稅收減免申請及審核

具有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就業失業登記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稅收減免辦法

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稅[2010]84檔案規定條件審核無誤的,在年度減免稅定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時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契約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並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納稅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餘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餘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3、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後,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無論企業是否發生前款情形的,應當於次年1月1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稅務機關據此清算企業減免稅總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4、第二年及以後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監督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出借、轉讓《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記錄在案。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製,統一編號備案,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備案。
(四)《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教育部統一樣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印製,其中將註明申領人姓名、身份證號、畢業院校等信息,並貼上申領人本人照片。
(五)縣以上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就業信息平台,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查詢《就業失業登記證》信息。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就業失業登記證》信息(包括發放信息和內容更新信息)按規定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每年將上述匯總信息通報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門要按季將《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以電子、紙質檔案等形式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機關。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機關共同負責本地區企業吸納政策、自主創業政策的年檢工作。對年檢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由稅務機關核准繼續給予企業或個人享受相關減免稅收待遇。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並追繳已減免稅款。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審核減免稅時,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失業登記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勞動保障部門、教育部門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勞動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並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附則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