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和《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國辦發〔2000〕51號)以及《關於進一步明確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範圍的通知》(國清〔2000〕1號),為了保證專利代理機構順利完成脫鉤改制工作,制訂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的實施意見
  • 發文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日期:2001-1-8
  • 執行日期:2001-1-8
意見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的實施意見
文 號:國知發法函字[2000]第180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和《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國辦發〔2000〕51號)以及《關於進一步明確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範圍的通知》(國清〔2000〕1號),為了保證專利代理機構順利完成脫鉤改制工作,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和原則
這次脫鉤改制的目標是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體制和自律性運行機制,促進專利代理機構進一步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專利代理機構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中介機構。
這次脫鉤改制的原則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在進行脫鉤改制的同時,要做到隊伍不散、業務不斷,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係,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要維護廣大專利代理人的積極性。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實行聯合,實現規模化發展。
二、脫鉤改制的範圍脫鉤改制的範圍是:由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興辦或掛靠的(以下簡稱掛辦單位)專利代理機構。沒有掛辦單位或已經實現自收自支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證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國辦發〔2000〕51號)和本意見進行規範。
三、脫鉤改制的內容和要求
(一)脫鉤的內容
專利代理機構應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等方面按照國辦發〔2000〕51號檔案的要求與掛辦單位徹底脫鉤。
(二)改制後的組織形式
脫鉤後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改制為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的專利代理機構。
1.合夥制
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訂立合夥協定,共同出資發起設立,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制
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利代理機構承擔責任,專利代理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三)具體要求
1.改制後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規定。
2.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在原機構的基礎上進行脫鉤改制,不得同時分設若干機構。改制後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承擔原機構的法律責任,繼續完成所有尚未完結的專利業務,不得造成業務中斷。脫鉤改制的專利代理機構必須在脫鉤改制方案的實施階段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辦理各項申請案件的變更手續和機構註冊變更手續。
3.未提出脫鉤改制方案而停辦的專利代理機構自2001年2月1日起不得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由掛辦單位和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其通知委託人並妥善處理未結事項。原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應當在3月1日前與委託人辦理終止委託或轉委託事宜,併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各項專利申請案件變更手續和機構註銷手續。上述機構承接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專利申請必須辦理轉委託手續。
4.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應當制定原委託關係的具體處理或銜接方案,對各項尚未完結的申請案件提出書面意見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不得以脫鉤改制為由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如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專利代理條例》予以處罰。
5.改制後專利代理機構需要工商註冊登記的必須進行註冊登記,已經註冊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為所在地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事務所。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應為所在地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脫鉤改制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不得與已有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相同或相近似,並且應以全國已有機構的名稱為檢索範圍。
四、脫鉤改制的步驟和時間脫鉤改制工作分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方案階段(2001年1月1日-2月28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和本實施意見制定本省的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方案或要求。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的方案應當由掛辦單位負責組織,專利代理機構參與制定。應當制定的方案包括: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方案;專利代理機構的產權界定及處置方案;人員安置方案;業務關係及檔案管理的銜接方案等。整體方案完成,經掛辦單位批准後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核批准。
(二)實施階段(2001年3月1日-6月30日)
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方案經批准後,由掛辦單位和專利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專利管理機關負責監督。主要任務有:安置人員;處置資產;整理業務檔案;辦理各項專利申請案件的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和機構註冊變更手續,以及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等。
(三)檢查驗收階段(7月1日-8月31日)
專利代理機構將完成的脫鉤改制情況寫成書面材料,經掛辦單位認可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上報材料目錄見附屬檔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的材料進行核實,簽屬意見並蓋章,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應將本轄區內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完成情況匯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報的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材料進行覆核,並在2001年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工作中,對專利代理機構的脫鉤改制情況進行驗收。
五、其他
(一)為了維護國家重大利益和保密專利工作的要求,在涉及國防保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可以有少數不實行脫鉤改制。今後,這類機構不再進入社會承攬業務。具體名單由國防專利局提出,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
(二)為了配合專利代理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暫停審批成立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和行業管理組織的緊急通知》(國清字〔2000〕4號)的要求,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期間暫停審批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工作。
(三)為了做好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0〕51號檔案精神,各掛辦單位應當在人員安置、財產界定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在社會保障、業務處置等方面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形成的資產因素。
(四)為了支持專利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免收專利代理機構因脫鉤改制辦理各項著錄事項變更的費用。
附:脫鉤改制的專利代理機構上報材料目錄
附屬檔案:脫鉤改制的專利代理機構上報材料目錄
1.掛辦單位對脫鉤改制的書面意見;
2.專利代理機構產權界定結果、資產處置協定書及同級財政(國資)部門的批覆;
3.專利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人事關係轉至當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手續;
4.改制後專利代理機構合夥協定或章程;
5.改制後專利代理機構驗資(審計)報告;
6.原各項委託關係的處理方案、業務檔案的移交情況說明;
7.改制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出資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身份證明等有關證明料;
8.專利管理機關簽屬意見的專利代理機構完成脫鉤改制的書面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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