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策解讀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修改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標籤:財政資金申報諮詢
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的必要性

現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以來,對加強專利代理行業管理,規範專利代理人和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戰略部署,對改革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實行資本註冊制度,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改革年度檢驗證照制度,將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為統籌協調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進一步明確要求各部門應當於2015年4月30 日前完成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修改與改革精神不符合的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改革完善專利代理制度,促進專利代理行業更好更快發展,條法司於2014年啟動了《專利代理管理辦法》針對性修改工作,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多方徵求意見,嚴格按照立法程式按時完成了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修訂,經局務會審議通過,於4月30日向社會公布,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為針對性部分修改,修改了與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的全部條款,刪除了年檢相關內容,新增了有關專利代理機構信息公示和加強專利代理行業監管的規定。修改條文總計5條(對應與註冊資金相關條款和專利代理機構信息變更、辦事機構設立條件條款),刪除條文共8條(對應原第四章“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年檢”),新增條文14條(對應新第四章“專利代理監管”)。
(一)取消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資金要求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把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改革方案》要求,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因此,《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刪除了現行辦法中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有關資金方面的要求,減輕了專利代理機構的負擔。
(二)完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管理
根據《改革方案》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示條例》)的要求,企業信息公示應當及時、真實。鑒於專利代理機構在設立及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時,要分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為規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和辦理著錄事項變更行為,《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專利代理機構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並明確要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信息應當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信息一致,修改強化了信用監管和社會共治,促進專利代理機構自律經營。
(三)加強專利代理行業監管
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場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根據《改革方案》和《公示條例》的要求,《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將第四章“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年檢”修改為“專利代理監管”,刪除了有關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的規定,新增有關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公示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以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規定。修改轉變了政府監管方式,加強了日常依法監管,有利於提高監管效能,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作用。
1.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年度報告並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專利代理機構基本設立信息和經營信息;年度報告定期公示,專利代理機構對涉及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等部分信息可以選擇不公示。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代理機構信息公示中的職能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專利代理人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職責。為了保護專利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年度報告中不予公示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為發揮公眾監督作用,推動專利代理機構自我約束,誠信經營,《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公示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國家知識產權局經核查後予以更正;對於公示信息虛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舉報材料之日起30日核心查處理。
2.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專利代理機構有擅自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對於被列入上述名錄後三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專利代理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將專利代理機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的要求。
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代理事中事後監管中的職責劃分。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檢查監督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況和執業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代理機構數量,對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抽查或者普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路監測等方式,也可以根據需要與相關部門聯合檢查。對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重點對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執業條件等事項進行檢查監督,依法及時處理或者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為確保檢查工作規範有序,還明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監督時,應當記錄檢查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配合檢查。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修改措施將極大地激發市場活力,構建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有利於完善我國專利代理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專利代理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專利代理市場正常秩序,推動專利代理行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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