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10
2010年1月27日發改價格〔201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地要根據《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範,於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分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會計司)。
附屬檔案: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託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和委託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下列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會計諮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者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可以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七條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制定審計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審計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並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確定。
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應以《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式為依據,並考慮執業責任風險和人員培訓費用等因素。
第十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範圍。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異地提供服務,可以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或者異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服務收費契約(協定)或者在委託契約(協定)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契約(協定)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採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等內容。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協定)後,委託關係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契約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審計服務採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為委託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式。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註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製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下限的;
(五)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受委託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區提供服務的收費,通過與委託人簽訂契約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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