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103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103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103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的通知
  • 文號:財綜【2004】87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2004
文號,內容,

文號

財綜【2004】87號

內容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促進依法行政,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96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下同)等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公布取消103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項已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含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等收費,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門
1.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工本費
2.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工本費
3.外國人定居身份確認表工本費
4.隨船工作證工本費
5.台灣同胞旅行證明工本費
6.駕駛證年檢費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處理費
8.公務用槍持槍證工本費
9.民用槍枝持槍證工本費
10.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工本費
11.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工本費
12.爆炸物品購買證工本費
13.爆炸物品運輸證工本費
14.爆破員作業證工本費
(二)發展改革(煤炭)部門
15.煤炭經營資格證工本費
(三)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16.新生物製品審批費(併入新藥審批費)
17.特殊化學品出口準許證登記費
18.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審評費
(四)農業部門
19.出口農藥審批費
20.申請農藥試驗審批費
21.土壤肥料測試費
22.肥料土壤調理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登記費(含登記證費)
23.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費
(五)工商部門
24.《商標註冊證》驗證費
(六)信息產業部門
25.無線電註冊登記費(含其他部門收取的)
26.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27.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28.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七)科技部門
29.技術契約登記費
30.科技獎評審費(含其他部門收取的)
(八)國土資源部門
31.地質勘察報告審批費
32.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
(九)測繪部門
33.測繪工作證工本費
34.測繪資格證工本費
(十)菸草專賣部門
35.菸草專賣許可證(含生產、批發、零售、臨時)收費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碼產品科研、生產單位評估費
37.商用密碼產品特許銷售年費
(十二)人事等部門所屬人才流動中心
38.出國政審費
(十三)國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許可證費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
40.貸款卡收費
(十五)安全生產(煤炭)主管部門
4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42.特種操作人員操作證(IC卡)工本費
43.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費
(十六)法務部門
44.律師執業證工本費
45.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工本費
46.公證員執業證工本費
47.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工本費
(十七)新聞出版部門
48.報刊出版許可證工本費
49.記者證工本費
(十八)文化部門
50.演出許可證費
(十九)林業部門
51.木材運輸證工本費
52.木材採伐許可證工本費
53.馴養繁殖許可證工本費
54.特許獵捕證工本費
55.獵狩證工本費
(二十)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
56.《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工本費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門
57.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58.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工本費
59.安全檢查儀器使用合格證工本費
(二十二)鐵道部門
60.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運輸許可證費
(二十三)建設部門
61.註冊建築師證書費
62.註冊結構工程師證書費
63.註冊城市規劃師證書費
64.房地產估價師證書費
65.房地產經紀人註冊證工本費
66.造價工程師證書費
67.監理工程師證書費
68.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審查發證收費
69.施工企業資質審查證書費
70.建設監理證書(含監理工程師證書、監理單位證書)費
71.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費
(二十四)勞動保障部門
72.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工本費
(二十五)教育部門
73.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工本費
(二十六)交通部門
74.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工本費
(二十七)中國證監會
75.發行審核費
(二十八)海關總署
76.免稅商品海關監管手續費
77.出口監管倉庫貨物海關監管手續費
78.進口商品退稅(關)手續費
79.車輛逾時占用驗場費
80.驗車費
(二十九)衛生部門
81.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三十)口岸管理部門(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設)費
(三十一)質量檢驗檢疫部門
83.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證工本費
(三十二)智慧財產權部門
84.智慧財產權培訓中心辦學經費
二、下列7項已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含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批准的行政審批收費,隨國務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相應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
1.爆炸物品(含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本費
2.爆炸物品(含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工本費
(二)財政部門
3.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報名考試費
(三)農業部門
4.獸藥製劑許可證工本費
(四)商務部門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書工本費
6.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工本費
(五)海關總署
7.報關單位註冊登記手續費
三、下列12項行政審批等收費,屬於有關部門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國人民銀行
1.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工本費
(二)交通部門
2.《水路運輸許可證》工本費
3.建築消防合格證工本費
4.消防施工許可證工本費
5.消防建審費
6.爆炸物品管理證件工本費
(三)旅遊部門
7.旅遊飯店星級報告書工本費
8.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9.旅行社申報技術報告書工本費
10.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工本費
11.出境旅遊領隊證工本費
12.導遊員資格等級證書工本費
四、上述收費項目,除隨國務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相應取消外,有關部門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應當立即糾正,其他收費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註銷手續,併到原核發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2005年1月1日前有關收費資金餘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原規定渠道如數解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過去有關檔案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五、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履行行政審批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保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事務所需經費開支。
六、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發改價格〔2004〕1196號檔案規定執行,認真貫徹落實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並於2005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落實取消收費項目情況、涉及金額等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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