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

2016年10月31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規範〔2016〕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發揮海洋空間規劃控制性作用,最佳化海上風電場選址;堅持集約節約用海,嚴格控制用海面積;提升服務水平,規範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申請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程式;嚴格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事中事後監管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印發時間:國海規範〔2016〕6號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3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10月31日,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

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
國海規範〔2016〕6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有關單位:
海上風電是我國新興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海上風電對於促進沿海地區能源結構調整最佳化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海上風電項目實際占用和影響的海域面積大,對海域空間資源具有立體化和破碎化的影響。為促進海上風電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海域空間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維護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海上風電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海洋空間規劃控制性作用,最佳化海上風電場選址
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必須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優先選擇在海洋功能區劃中已明確兼容風電的功能區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運區、海洋保護區或保留區等功能區;海洋功能區劃中沒有明確兼容風電功能的,應當嚴格科學論證與海洋功能區劃的符合性,不得損害所在功能區的基本功能,避免對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產生影響。
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考慮開發強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科學選定風電建設區域。鼓勵海上風電深水遠岸布局,在當前和未來開發強度低的海域選址建設,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於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於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蹟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河口、海灣、濱海濕地、鳥類遷徙通道、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以及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內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在省級海上風電規劃編制過程中,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依據海洋功能區劃統籌協調海上風電和其他用海活動,確保規劃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及有關海洋管理政策。
二、堅持集約節約用海,嚴格控制用海面積
海上風電的規劃、開發和建設,應堅持集約節約的原則,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充分考慮地區差異,科學論證,單個海上風電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原則上每10萬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讓航道等情形以外,應當集中布置,不得隨意分塊。規劃建設海上風電項目較多的地區,風電場應集中布局,統一規劃海上送出工程輸電電纜通道和登入點,集約節約利用海域和海岸線資源。
鼓勵實施海上風電項目與其他開發利用活動使用海域的分層立體開發,最大限度發揮海域資源效益。海上風電項目海底電纜穿越其他開發利用活動海域時,在符合《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且利益相關者協調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分層確權管理,海底電纜應適當增加埋深,避免用海活動的相互影響。
三、提升服務水平,規範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申請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程式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准許可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相應下放了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預審許可權,項目用海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依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規定報有審批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最佳化和規範審批流程,加強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主動服務、協調配合,切實提高審批效率。
嚴格執行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預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要求,用海預審是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事項之一,用海預審意見是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要檔案。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式,主要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預審,並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嚴格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制度。有審批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堅持提高效率與嚴格把關相結合,重點分析海上風電建設對鳥類、海洋哺乳動物的累積性和長期性影響,重點論證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和監測能力建設等環境保護措施的可行性。
四、嚴格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事中事後監管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取得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檔案和海域使用權後方可使用海域進行建設。項目用海方案變化,或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後,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用海企業應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考慮到由於海洋地質和水文動力等條件限制,海上風電項目從項目核准到實際施工,風機和電纜的具體位置發生局部變化調整的情況較為普遍,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簡政放權要求,研究制定簡化項目用海變更手續的程式和要求。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系統等手段,切實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的用海監管,加強海上執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應充分發揮主動性,通過建設環境線上監控設施等方式對海上風電建設的環境影響進行長期監測,並根據監測評估結果採取有效保護修復措施。
鑒於海上風電為新興用海產業,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典型海域,適時開展後評估工作,科學評估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對海洋資源環境和海域開發活動的影響,為後續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提高用海管理水平。
國家海洋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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