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2012年第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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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林業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和開展標記試點工作的通知》(林護髮〔200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試點使用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以下簡稱專用標識)的企業及其產品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有關企業為專用標識試點企業,其依法生產、銷售的相關野生動物產品全部實行專用標識管理制度(見附屬檔案1)。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林業局公告2011年第1號公布的有關象牙製品加工、銷售企業名稱及指定加工銷售場所進行相應變更(見附屬檔案2)。
特此公告。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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