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公告(2003年第1號)

國家林業局公告(2003年第1號),於200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標誌著我國林木種子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國家林業局公告(2003年第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於200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標誌著我國林木種子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種子法》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規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林木種子經營許可制度。生產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

各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者、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註冊資本金達到2000萬元的種子公司和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公司的林木經營許可證,由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局核發。

國家林業局決定,2003年為“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年”,全面實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是本年度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凡是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03年6月30日前申請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特此公告!
國家林業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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