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方案(試行)

《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方案(試行)》是2020年2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和“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的建設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方案(試行)
  • 發文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知辦發運字〔2020〕8號
  • 發文時間:2020年2月24日
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方案(試行)
國知辦發運字〔2020〕8號
為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激勵創新的制度作用,大力提升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切實提高高校的創新質量和效益,持續推動高校高質量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決定聯合開展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以下簡稱“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想射朵路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和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知識產項甩碑權制度供給和技術供給作用,加快建設一批智慧財產權高質量蜜雅殼采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高水平管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發揮引領帶動作用,推動高校創新和世界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切實增強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深化改革創新。發揮創新引領發展第一動力的作用,以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為改革突破口,以提高智慧財產權質量和效益為著力點,處理好高校智慧財產權數量、質量與效益的關係,以智慧財產權分級分類管理最佳化存量,以專利導航分析布局做強增量,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進一步創新政策體系和績效評價,推進高校智慧財產權工作理念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滿足新時期高校高質量發展需雄充仔求。
——完善體制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落實擴大高校科研自主權要求,鼓勵高校強化優勢特色學科與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的制度體系和激勵機制,突出創新全過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和權利經營,推動創新要素籃企糠槳自由流動,實現創新資源集聚,釋放和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創新成果價值實現。
——強化分類指導。面向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高校,制定並實施層永嬸您次化、精細化、項目化的“政策包”,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以下簡稱“示範高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總體統籌與地方聯動培育相結合,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以下簡稱“試點高校”)由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基於區域特色和高校需求合力開展培育,加強分類指導、分類施策。
——發揮引領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政策先行先試,鼓勵高校形成適應自身高質量發展需求的制度體系和管理模式,探索“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管理支撐、服務專業”的發展路徑,形成可複製汽戒、可推廣的經驗,切實發揮試點探索、示範帶動作用。
(三)總體目標。
強化高校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高水平管理能力建設,建設50家左右凸顯智慧財產權綜合能力的示範高校,培育一批彰顯智慧財產權特色和優勢的試點高校,在若干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形成一批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培養一批既了解高校科研管理又熟悉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的高水平人才隊伍,智慧財產權推動高校創新發展的動力明顯增強,支撐高校高質量發展的價值充分顯現,對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的貢獻度顯著增長。
二、主要任務
示範高校應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水平管理、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能力,形成智慧財產權綜合優勢。試點高校應基於自身基礎和發展戰略,以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提升為基礎,在智慧財產權“質量、效益、保護”任一方面形成專項特色或綜合優勢。
(一)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水平管理能力。
1.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校黨委常委會、校長、智慧財產權管理委員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院系、項目組等多層級聯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撐機構建設,完善校主要領導負責、各部門分工合作的智慧財產權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的高校,應進一步最佳化職能,將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一併納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要配備充足的專職人員承擔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2.強化智慧財產權全流程管理。貫徹實施《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國家標準,結合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現狀和需求,明確與高校戰略目標相一致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目標,建立科學、規範、系統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活動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組織管理、資源管理、獲取、運用、保護、資產、檢查和改進等制度。
3.強化高校績效考核的智慧財產權導向。倡導建立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與職稱評定、崗位聘任、人才評價、績效考核等相掛鈎的評價指標體系,突出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的結果導向和實績導向,將智慧財產權績效評價納入高校績效考評的指標。以質量為導向最佳化調整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政策,推動建立專利申請費、授權費和維護費等各項費用的後補償機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智慧財產權專員的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體系,拓展發展空間。
(二)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
1.建立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建立專利導航工作體系和管理制度,在科學研究產業規劃專利運營等工作中,通過專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運用,明晰產業發展格局、技術創新方向和研發路徑,提高研發創新起點,做好專利精準布局,大力推行以獲取產權為目標的技術創新。參照《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導則(暫行)》和專利導航指南、標準等實務規範,選取2個以上重點學科、重大科研項目開展專利導航工作實踐,充分發揮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圖書館等信息服務部門和智慧財產權專員隊伍作用,為專利全壽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2.在關鍵技術領域培育一批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強化高校優勢特色學科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面向國家戰略需求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協同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訂單式研發、投放式創新。圍繞人工智慧、智慧型製造、生物醫藥、半導體等世界科技前沿和制約我國發展的“卡脖子”技術,依託國家重大科技產業項目、重點研發計畫,提早謀劃智慧財產權運營策略與規劃,開展重大基礎核心專利和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布局,培育一批戰略性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形成與高校創新能力、技術市場前景相匹配的智慧財產權儲備。
3.建立智慧財產權質量管控和轉化評估機制。建立由研發、智慧財產權管理、智慧財產權運營、市場開發、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法律服務、代理服務等多方組成的智慧財產權質量管控和轉化評估團隊。在技術交底、代理溝通、申請提交、保護維權等環節建立質量評價反饋機制,提升高校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穩定性。建立職務發明披露和評估機制,根據商業化前景確定智慧財產權布局方式,提早研究制定轉化策略並進行市場推廣。經評估認定難以轉化或不具備商業化前景的,可按照契約自治原則,約定由科研團隊自行申請、擁有並處置智慧財產權。
(三)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效益運用能力。
1.探索智慧財產權承接轉移新模式。根據高校創新條件和發展的客觀情況,加強高校科研、財務、法務、資產、信息服務、產業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倡導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技術轉移轉化、投資經營等功能為一體的智慧財產權承接轉移模式。積極推動高校智慧財產權許可和轉讓,其中許可應明確許可的方式、範圍、期限等,要充分發揮技術經紀人作用,加強科研項目成果的承接轉移。探索建立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集成產業、資本和服務資源,促進智慧財產權投資孵化和高端運營。鼓勵高校在優勢學科領域牽頭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構建和運營專利池,推進智慧財產權打包許可和協同運用。
2.完善智慧財產權收益分配激勵機制。落實賦予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自主權,完善職務發明收益分配製度,建立兼顧學校、院系、科研團隊、運營團隊各方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收益分配激勵機制。穩步推進科技成果產權改革試點,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項目形成的職務發明,允許契約雙方自主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契約未約定的,職務發明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發明,由高校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3.建立效益導向的智慧財產權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對智慧財產權質量、技術先進性、市場套用前景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形成分級分類的智慧財產權清單,並予以分級分類管理。鼓勵高校創新智慧財產權許可模式,盤活存量閒置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依託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及有關運營中心,發布和推廣高校授權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在一定時期內向社會免費許可。
(四)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標準保護能力。
1.加強高校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使用。規範使用校名、校標、校徽、域名及有關服務標記,確保高校品牌在推廣傳播過程中不斷提升價值。規範著作權使用和管理,加強學位論文和畢業設計的查重檢測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明確教職員工和學生在發表論文時標註主要參考文獻、利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情況的要求。加強契約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特別是在許可或轉讓智慧財產權過程中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契約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
2.有效管理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高校應將智慧財產權納入資產管理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資產評價和統計分析體系,科學核算和管理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完善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處置機制,有效維護高校智慧財產權權利穩定,充分體現高校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資產價值,確保高校資產保值增值。
3.提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能力。及時發現和監控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制定有效的風險規避方案,加強智慧財產權信用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運用行政裁決、司法訴訟、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式,降低對高校聲譽的不良影響。加強學術交流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避免高校智慧財產權流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加強重大政策落實,指導和督促試點示範高校認真抓好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協同聯動,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對試點示範高校的指導和服務,幫助試點示範高校解決智慧財產權痛點、難點問題。
(二)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將試點示範高校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同時納入有關科研平台建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支持試點示範高校納入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預審備案名單目錄,完善快速授權、確權、維權一站式服務機制,大幅提升在重點產業領域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的效率。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校智慧財產權培育政策體系。
(三)加強項目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遴選重點示範高校派駐智慧財產權專家。支持示範高校直接申報中國專利獎,在原有基礎增加1—2個申報限額。支持試點示範高校戰略性高價值專利組合納入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項目庫,開展專業服務和綜合運營。優先將試點示範高校的前沿科技產業化項目納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金和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備投項目庫。支持國家專利導航項目(高校)研究和推廣中心為試點示範高校提供諮詢、培訓和輔導等服務。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等項目中,要向試點示範高校傾斜。建立重點聯繫和跟蹤服務機制,支持試點示範高校重大基礎核心專利布局,培育戰略性高價值專利組合。
(四)加強人才培養。建立試點示範高校智慧財產權人才分級分類培訓體系和交流機制。面向試點示範高校建立高校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面向示範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智慧財產權專員等開展多層次、精準化智慧財產權研討與培訓。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面向試點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智慧財產權專員等開展智慧財產權研討與培訓。支持各級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大力培養高校智慧財產權人才。
(五)加強經驗推廣。各試點示範高校在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礎保障作用中的創新做法、重大進展,以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對於試點示範高校可複製推廣的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和優秀案例,將向全國高校推廣,發揮試點示範高校的輻射帶動效應。
四、組織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共同負責高校試點示範的組織管理工作。工作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
申報試點高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設定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設有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
2.具有一定的學術積澱和較明顯的學科資源優勢,學科特色突出。
3.創新能力較強,具有一批高質量發明專利;或擁有高質量的圖書音像、影視音樂、工藝美術等著作權作品;或擁有一批植物新品種等其他類型智慧財產權。
4.形成產學研合作工作機制,智慧財產權運用工作和成果轉移轉化具有一定特色,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申報示範高校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具有較為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擁有較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人才隊伍。
2.入選“雙一流”建設高校,具有較強的學術積澱和學科資源優勢,創新能力強,擁有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儲備。
3.產學研合作工作機制順暢,智慧財產權運用工作和成果轉移轉化效果明顯,服務國家、區域重大戰略實施、重點產業發展貢獻突出,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高校可根據基礎條件,自願申報試點高校或示範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部委直屬高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地方高校向其所在地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教育廳(委、局)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教育廳(委、局)共同對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聯合行文擇優分別推薦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申報與推薦截止時間為每年4月底。
獲得過“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單位”、“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或“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稱號的可優先申報。
(二)集中評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集中評定,擇優選擇部分申報單位分別確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並發文公布,試點和示範工作有效期均為3年。
(三)年度報告。各試點示範高校每年度結束後(以自然年度計算)3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包括年度工作情況、創新舉措、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計畫等。
(四)考核和復驗。各試點示範高校滿3年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考核和復驗。主要依據是年度報告資料。試點高校通過考核的,開展新一輪試點工作;試點成效較好的,可自願申報示範高校。無故不參加考核,或者未通過考核的,退出試點序列。示範高校通過復驗的,保留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稱號(有效期3年);未通過復驗的,取消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稱號。
示範高校應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水平管理、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能力,形成智慧財產權綜合優勢。試點高校應基於自身基礎和發展戰略,以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提升為基礎,在智慧財產權“質量、效益、保護”任一方面形成專項特色或綜合優勢。
(一)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水平管理能力。
1.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校黨委常委會、校長、智慧財產權管理委員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院系、項目組等多層級聯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撐機構建設,完善校主要領導負責、各部門分工合作的智慧財產權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的高校,應進一步最佳化職能,將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一併納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要配備充足的專職人員承擔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2.強化智慧財產權全流程管理。貫徹實施《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國家標準,結合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現狀和需求,明確與高校戰略目標相一致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目標,建立科學、規範、系統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活動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組織管理、資源管理、獲取、運用、保護、資產、檢查和改進等制度。
3.強化高校績效考核的智慧財產權導向。倡導建立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與職稱評定、崗位聘任、人才評價、績效考核等相掛鈎的評價指標體系,突出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的結果導向和實績導向,將智慧財產權績效評價納入高校績效考評的指標。以質量為導向最佳化調整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政策,推動建立專利申請費、授權費和維護費等各項費用的後補償機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智慧財產權專員的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體系,拓展發展空間。
(二)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
1.建立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建立專利導航工作體系和管理制度,在科學研究產業規劃專利運營等工作中,通過專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運用,明晰產業發展格局、技術創新方向和研發路徑,提高研發創新起點,做好專利精準布局,大力推行以獲取產權為目標的技術創新。參照《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實施導則(暫行)》和專利導航指南、標準等實務規範,選取2個以上重點學科、重大科研項目開展專利導航工作實踐,充分發揮高校智慧財產權信息中心、圖書館等信息服務部門和智慧財產權專員隊伍作用,為專利全壽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2.在關鍵技術領域培育一批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強化高校優勢特色學科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面向國家戰略需求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協同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訂單式研發、投放式創新。圍繞人工智慧、智慧型製造、生物醫藥、半導體等世界科技前沿和制約我國發展的“卡脖子”技術,依託國家重大科技產業項目、重點研發計畫,提早謀劃智慧財產權運營策略與規劃,開展重大基礎核心專利和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布局,培育一批戰略性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形成與高校創新能力、技術市場前景相匹配的智慧財產權儲備。
3.建立智慧財產權質量管控和轉化評估機制。建立由研發、智慧財產權管理、智慧財產權運營、市場開發、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法律服務、代理服務等多方組成的智慧財產權質量管控和轉化評估團隊。在技術交底、代理溝通、申請提交、保護維權等環節建立質量評價反饋機制,提升高校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穩定性。建立職務發明披露和評估機制,根據商業化前景確定智慧財產權布局方式,提早研究制定轉化策略並進行市場推廣。經評估認定難以轉化或不具備商業化前景的,可按照契約自治原則,約定由科研團隊自行申請、擁有並處置智慧財產權。
(三)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效益運用能力。
1.探索智慧財產權承接轉移新模式。根據高校創新條件和發展的客觀情況,加強高校科研、財務、法務、資產、信息服務、產業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倡導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技術轉移轉化、投資經營等功能為一體的智慧財產權承接轉移模式。積極推動高校智慧財產權許可和轉讓,其中許可應明確許可的方式、範圍、期限等,要充分發揮技術經紀人作用,加強科研項目成果的承接轉移。探索建立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集成產業、資本和服務資源,促進智慧財產權投資孵化和高端運營。鼓勵高校在優勢學科領域牽頭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構建和運營專利池,推進智慧財產權打包許可和協同運用。
2.完善智慧財產權收益分配激勵機制。落實賦予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自主權,完善職務發明收益分配製度,建立兼顧學校、院系、科研團隊、運營團隊各方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收益分配激勵機制。穩步推進科技成果產權改革試點,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項目形成的職務發明,允許契約雙方自主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契約未約定的,職務發明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發明,由高校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3.建立效益導向的智慧財產權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對智慧財產權質量、技術先進性、市場套用前景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形成分級分類的智慧財產權清單,並予以分級分類管理。鼓勵高校創新智慧財產權許可模式,盤活存量閒置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依託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及有關運營中心,發布和推廣高校授權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在一定時期內向社會免費許可。
(四)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標準保護能力。
1.加強高校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使用。規範使用校名、校標、校徽、域名及有關服務標記,確保高校品牌在推廣傳播過程中不斷提升價值。規範著作權使用和管理,加強學位論文和畢業設計的查重檢測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明確教職員工和學生在發表論文時標註主要參考文獻、利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情況的要求。加強契約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特別是在許可或轉讓智慧財產權過程中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契約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
2.有效管理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高校應將智慧財產權納入資產管理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資產評價和統計分析體系,科學核算和管理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完善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處置機制,有效維護高校智慧財產權權利穩定,充分體現高校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資產價值,確保高校資產保值增值。
3.提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能力。及時發現和監控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制定有效的風險規避方案,加強智慧財產權信用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運用行政裁決、司法訴訟、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式,降低對高校聲譽的不良影響。加強學術交流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避免高校智慧財產權流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加強重大政策落實,指導和督促試點示範高校認真抓好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協同聯動,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對試點示範高校的指導和服務,幫助試點示範高校解決智慧財產權痛點、難點問題。
(二)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將試點示範高校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同時納入有關科研平台建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支持試點示範高校納入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預審備案名單目錄,完善快速授權、確權、維權一站式服務機制,大幅提升在重點產業領域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的效率。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校智慧財產權培育政策體系。
(三)加強項目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遴選重點示範高校派駐智慧財產權專家。支持示範高校直接申報中國專利獎,在原有基礎增加1—2個申報限額。支持試點示範高校戰略性高價值專利組合納入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項目庫,開展專業服務和綜合運營。優先將試點示範高校的前沿科技產業化項目納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金和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備投項目庫。支持國家專利導航項目(高校)研究和推廣中心為試點示範高校提供諮詢、培訓和輔導等服務。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等項目中,要向試點示範高校傾斜。建立重點聯繫和跟蹤服務機制,支持試點示範高校重大基礎核心專利布局,培育戰略性高價值專利組合。
(四)加強人才培養。建立試點示範高校智慧財產權人才分級分類培訓體系和交流機制。面向試點示範高校建立高校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面向示範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智慧財產權專員等開展多層次、精準化智慧財產權研討與培訓。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面向試點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智慧財產權專員等開展智慧財產權研討與培訓。支持各級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大力培養高校智慧財產權人才。
(五)加強經驗推廣。各試點示範高校在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礎保障作用中的創新做法、重大進展,以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對於試點示範高校可複製推廣的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和優秀案例,將向全國高校推廣,發揮試點示範高校的輻射帶動效應。
四、組織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共同負責高校試點示範的組織管理工作。工作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
申報試點高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設定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設有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
2.具有一定的學術積澱和較明顯的學科資源優勢,學科特色突出。
3.創新能力較強,具有一批高質量發明專利;或擁有高質量的圖書音像、影視音樂、工藝美術等著作權作品;或擁有一批植物新品種等其他類型智慧財產權。
4.形成產學研合作工作機制,智慧財產權運用工作和成果轉移轉化具有一定特色,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申報示範高校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具有較為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擁有較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人才隊伍。
2.入選“雙一流”建設高校,具有較強的學術積澱和學科資源優勢,創新能力強,擁有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儲備。
3.產學研合作工作機制順暢,智慧財產權運用工作和成果轉移轉化效果明顯,服務國家、區域重大戰略實施、重點產業發展貢獻突出,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高校可根據基礎條件,自願申報試點高校或示範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部委直屬高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地方高校向其所在地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教育廳(委、局)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教育廳(委、局)共同對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聯合行文擇優分別推薦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申報與推薦截止時間為每年4月底。
獲得過“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單位”、“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或“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稱號的可優先申報。
(二)集中評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集中評定,擇優選擇部分申報單位分別確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並發文公布,試點和示範工作有效期均為3年。
(三)年度報告。各試點示範高校每年度結束後(以自然年度計算)3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包括年度工作情況、創新舉措、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計畫等。
(四)考核和復驗。各試點示範高校滿3年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考核和復驗。主要依據是年度報告資料。試點高校通過考核的,開展新一輪試點工作;試點成效較好的,可自願申報示範高校。無故不參加考核,或者未通過考核的,退出試點序列。示範高校通過復驗的,保留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稱號(有效期3年);未通過復驗的,取消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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