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是指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植物新品種權
  • 外文名:plant variety rights
  • 類型: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
  • 特點: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 通過年份:1961年
權屬性質,作用,保護範圍,歸屬,申請程式,保護期限,保護模式,

權屬性質

植物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由於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所以,植物新品種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

作用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最終目的是鼓勵更多的組織和個人向植物育種領域投資,從而有利於育成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推動我國的種子工程建設,促進農林業生產的不斷發展。
由於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還處於探索階段,有必要對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相關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以確定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模式。

保護範圍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是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兩個部門來進行的。根據兩部門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上的分工,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乾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目前,我國對植物品種權的保護還僅限於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歸屬

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界定?
一是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是委託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契約確定,如沒有契約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託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託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是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是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申請程式

育種者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說明書和照片。
檔案準備齊全後,申請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委託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對於申請品種權的育種者,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遞交申請檔案,也可通過郵局郵寄申請檔案。
申請檔案遞交後,申請人所申請的保護品種將在國家林業局下發的書面公告或網上進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沒有任何人對該品種提出質疑,該申請人將獲得新品種保護權。
代理機構。目前分布在全國各地的植物新品種權代理機構共有21個。分別是北京中林綠秀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北京北林方圓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北京眾合誠成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虹嘉誠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山東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福建綠閩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黑龍江北方植物新品種權代理服務中心;海南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中心;廣東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湖南省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代理處;甘肅省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浙江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雲南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哈爾濱東林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事務所;浙江富陽亞熱帶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安徽省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中心;山西省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事務所;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種權事務所;安徽省林科新品種權代理公司。

保護期限

新品種的保護期限有多長?
一般來說,木本植物培育的時間較長,因此保護的期限也較長。我國已有明確規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品種權保護期限為20年,其他15年。

保護模式

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是1961年通過的第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該公約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對植物種植者提供特殊保護或給予專利保護,但兩者不得並用。多數成員國均選擇給予植物品種權保護。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要求用專利法取代該專門法的保護,強化培育者的權利。1991年,UPOV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增加了一些條款供成員國選擇適用,從而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該公約修訂後規定,如果成員國認為有必要,可以將保護範圍擴展至生殖物質以外部分,任何從受保護的品種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同意,均不得進入生產流通。這顯然明確許可成員國對植物品種提供專利保護,從而放棄了1978年UPOV禁止雙重保護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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