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是國家教委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管理髮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90年12月24日
  • 實行時間:1990年12月24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管理,現將《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加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亦請參照本規定實施管理。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學歷教育包括大學後繼續教育和其他各類培訓、進修、輔導(不含以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為目的的自學輔導)等。
《專業證書》教育按照國家教委、人事部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不在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第三條 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服務。要端正辦學思想,重視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證辦學質量。
第四條 學校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學歷教育事業計畫的前提下方可舉辦非學歷教育;舉辦非學歷教育必須提供能保證教學質量、與規模相適應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條 非學歷教育的學習方式可以是脫產的,也可以是業餘的。脫產學習的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業餘學習的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半。
非學歷教育不得與學歷教育混淆、銜接。
第六條 學校面向社會舉辦非學歷教育招收學員的範圍一般不得超出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招生範圍由計畫單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學校接受部委委託,可舉辦面向委託部委主管系統的非學歷教育。
第七條 學校舉辦面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學員的非學歷教育,脫產學習在半年以上、業餘學習在一年以上的,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招生;脫產學習學習在半年以下、業餘學習在一年以下的,應向上述部門備案。
計畫單列市所屬學校向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申報或備案手續,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
第八條 國務院部委安排所屬學校或委託其他學校面向本系統舉辦非學歷教育,由部委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檔案須抄報招收學員所涉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申請舉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面向社會招生的非學歷教育,申報材料應經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教委批准後,方可招生。
申報材料和備案材料均應包括辦學形式,招收學員的區域、對象,學習期限,教學計畫,使用教材,師資投入,可提供的教學設施和用房,招生人數,收費標準等。
第九條 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並出具證明後,應按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教委印發的《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學招生廣告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發布招生簡章。
第十條 學校的非學歷教育工作由學校成人教育部門或專門機構統一歸口管理。二級學院、系、處以及學校其他機構不得以各自的名義自行舉辦或與外單位合辦非學歷教育。
第十一條 學員完成學業,考核及格,由學校成人教育機構(沒有成立成人教育管理機構的,則由學校教務處)發給結業證明。結業證明頒發情況應建立專門檔案。
結業證明應註明以下內容:
學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修學的性質(如培訓班、進修班)、形式(如脫產、業餘、函授);
修學課程的名稱和考核成績;
學校成人教育機構(或教務處)印章;
發證時間及編號。
非學歷教育不得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易和學歷教育相混淆的證書或文憑。
第十二條 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標準及經費使用辦法,按國家及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普通高校之間,或普通高校與其他、學校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學歷教育,應以一方為主;為主一方對辦學全面負責,並頒髮結業證明。合作辦學如以普通高校為主,應按本《規定》執行;如以普通高校之外的學校或社會力量為主,則按有關規定或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指導和管理,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部門應協助地方做好對所屬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一、要鼓勵和支持學校適應社會需求按照本規定舉辦非學歷教育,注意加強對各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統籌和協調。
二、要根據適應社會需求,辦學力量的投入能保證教育質量,收費合理,規模適度諸項因素認真審批辦學的申報材料和備案材料。
三、檢查和監督學校非學歷教育辦學的投入和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如違反本規定舉辦非學歷教育,根據本規定確定的管理體制和許可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以下原則嚴肅處理:
一、未經備案或批准,擅自發布招生簡章的,責令其在相同範圍內公開聲明廢止,已招生的應停辦並退還所收費用。
二、對教學條件不具備或辦學力量投入不足,質量不能保證的責令學校限期整頓或停止辦學並退還所收費用。
對弄虛作假,矇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要責令學校立即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學費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學校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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