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在外國來華留學生中執行《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

按照我委1993年12月29日印發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和《〈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教學[1993]12號)的原則和精神,現就在外國來華留學生中執行此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關於在外國來華留學生中執行《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文 號:教學[1994]21號
  • 發布日期:1994-12-30
執行日期:1994-12-30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外事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定期核查有條件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院校,並報我委外事司覆核批准。對不具備條件或嚴重違反規定、出現重大問題的院校,堅決不予批准或取消其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
二、經審定的高等院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由學校留學生專門機構統一負責管理,學校教務部門協助做好招生和教學管理工作。招收來華接受我本科、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學歷教育留學生的院校,必須有相應專業的相應學位授予權,並且按我《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考核後錄取。
三、各有關高等學校留學生專門機構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生時,應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外事部門核准、備案,否則無效。此類留學生註冊報到後,應將其名單報上述部門和我委外事司存檔、備案。
四、每年3月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外事部門根據各學年度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核准、備案名冊,核定本地區各高等學校的預計畢業外國留學生數,報我委外事司審核後,領取統一製作的學歷證書內芯,並負責向本地區有關院校的留學生主管部門發放。由學校向留學生頒發證書。
五、由我委統一製作的外國留學生畢業證書分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三類;證書內容、格式、顏色、防偽標誌等與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基本一致,另註明“國籍”,印製編號前加“W”字母以示區別。外國留學生如作結業對待的,使用和國內一致的結業證書。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封皮由各校製作。
六、各高等學校可自行制定向本校畢業的留學生髮放學歷證書的實施辦法,亦可向其發放我學歷證書的外文譯文副本。譯文副本由有關院校根據相應證書的漢語文字自行翻譯、印製,由校(院)長簽字(漢字),蓋學校章。
請按隸屬關係將此通知轉發到所屬各普通高等學校,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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