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技術監督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在1990.08.22由國家技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技術監督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技監局
  • 頒布時間:1990.08.22
  • 實施時間:1990.08.22
第一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基本建設工作,要遵照國家的建設方針和政策,在國家統一計畫指導下統籌安排,綜合平衡,有計畫、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為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直屬、直供項目。
第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基本建設工作,加強對基本建設工作的領導,經常了解基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基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根據建設任務相應設定基建機構和充實管理人員,基建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基建任務完成後,機構和人員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條 為維護基本建設計畫的嚴肅性,所有基建項目都要納入國家統一計畫。不得擅自搞計畫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標準。
第六條 基本建設工作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方針,不得弄虛作假,反對鋪張浪費,抵制一切不正之風。
第七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綜合計畫司是基本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局系統內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直屬、直供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落實基建投資。
(三)組織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檢查協調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工程項目立項前,必須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選擇最優方案。
第九條 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編報計畫任務書。
(一)計畫任務書是確定基本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檔案的主要依據。各建設單位要根據事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實際需要認真填報。
(二)計畫任務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目的和根據;建設規模;建設環境要求;建設工期;外部協作條件;要求達到的經濟效益和技術水平;主要設備的配置計畫等。計畫任務書以文字說明為主,附必要的表格簡圖。小型項目計畫任務書可適當簡化。
(三)大中型項目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意見後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的計畫任務書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
(四)計畫任務書的審批要徵求各方面意見,分析立項的必要性、迫切性、技術經濟指標的合理性以及建設資金的適應性。
(五)計畫任務書經批准後才能委託設計,在建設規模、建築標準等方面有重大變更或突破投資控制數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十條 做好勘察設計工作。
(一)委託設計時要選擇設計技術水平與委託任務相適應的設計單位,並簽訂設計契約,明確職責,保證設計質量。
(二)大中型項目一般採用兩段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增加技術設計。初步設計要編制總概算和單項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築材料用量和設備明細表。
(三)大中型項目的設計檔案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查後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的設計檔案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施工圖預算由各建設單位會同建設銀行等有關單位審查。
(四)初步設計經批准後,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變更總平面布局,增加建築面積,提高建築標準等問題需修改初步設計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五)各建設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需調整設計概算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提出調整概算,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包乾工程調整概算事宜,按包乾協定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加強年度計畫的管理。
(一)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是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的依據。
(二)各建設單位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建議數。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新建項目尚要考核投資、設備、材料、設計、施工落實情況。
(三)年初國家計委年度投資計畫正式下達前,為不影響結轉工程的連續建設,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實際需要,下達第一季度基本建設投資予安排計畫。
(四)年度計畫在執行中需調整時,最遲應在十月十五日前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後統一調整下達。
(五)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度計畫,要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不得突破計畫額度,也不得隨意用計畫投資替代周轉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選擇與建設任務相適應的施工單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認真審核施工圖紙和施工圖預算。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要在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確定經濟合理的工程造價,為投資包乾打下良好基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條件具備時必須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要包投資、包質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設工期、包綜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錢。
第十五條 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和工程質量的檢查,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不得留有隱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驗收。
第十六條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須做到採購按計畫,消耗按定額,領用有手續。定期清倉查庫,充分利用庫存物資,降低工程造價,杜絕浪費。
第十七條 填報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和財務月報,要做到數字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當月月報要在次月五日前報出),在報送九月份月報時,要加報完成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在工程建設中要加強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決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資效果,做到支出按計畫,開支按標準,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攤應計入成本的各項費用,切實防止亂占亂擠基建費用的傾向。降低建設成本。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投資要專款專用,嚴禁轉入他戶,挪作它用。嚴格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
第二十條 各建設單位年終要編好基建決算,要準確反映計畫執行情況;債權、債務和庫存物資清理情況,主要的經驗教訓以及採取的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一)項目建成後應及時組織驗收。大中型項目由國家計委組織驗收,小型項目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組織驗收。各建設單位在工程結束後應會同設計、施工、質檢、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後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整體驗收。
(二)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及時編報竣工決算(包括基建三材決算)。應將有關設計檔案、工程資料、竣工圖等整理成冊,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基本建設管理工作中,對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有顯著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擅自搞計畫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標準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工程質量低劣、拖長建設工期、浪費投資、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失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獎懲辦法可參照國家計委《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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