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定

壟斷協定

釋義

壟斷協定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壟斷協定,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定、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壟斷協定
  • 外文名:Monopoly agreements dispute
  • 性質:協定
  • 屬性:壟斷
  • 時間:2008年
  • 相關領域:經濟、法律
構成要件,特徵,表現形式,豁免制度,

構成要件

構成壟斷協定的要件有以下三點:
(一)協定或者協同行為由多個獨立主體構成;
(二)經營者之間存在通謀或協同一致的行為;
(三)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壟斷的後果。

特徵

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
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共同形成的“價格聯盟”,就屬於固定價格的壟斷協定。

表現形式

1.橫向協定
我國於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規定,壟斷協定,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定、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該法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定: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定。
2.縱向協定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定: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定。
3.通過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

豁免制度

《反壟斷法》對壟斷協定的豁免制度
可以被豁免的壟斷協定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為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豁免的條件
屬於上述情形前五項的,不適用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定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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