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x2210.4\x22重大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10.4"重大煤》是於2011年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10.4”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公安國安
安監總煤調153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1-10-5

法規內容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1年10月4日7時53分,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安平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28人,經全力搶險救援,其中11人安全升井,17人死亡。經查,該礦2003年建井,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2008年由6萬噸/年技改為9萬噸/年,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建設項目《開採設計方案》及《安全設施設計》均通過了相關部門審查批准,2008年10月開工建設,2011年6月29日經黔南州工信委批覆進入試生產階段。
據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該礦掘進井下+350m水平水倉時進入突出煤層,未採取有效防突措施,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詳細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
該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該礦屬技改礦井,其水倉正在建設,不具備聯合試生產條件,而有關部門卻批覆同意其進入試生產階段;二是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卻未採取任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措施。該礦雖然購買了瓦斯抽放裝備,卻未形成系統,沒有進行瓦斯抽放作業;三是該礦瓦斯管理混亂,瓦斯濃度由0.2%突然增大到1.28%後,未採取任何處理措施;四是該礦非法承包,勞動組織十分混亂。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和措施,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近期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國務院第165次、第173次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及全國安全生產(專題)視頻會議精神,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形勢的嚴峻性,要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不得藉口市場供需緊張突擊生產、冒險生產而不顧安全、忽視安全,要強化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深入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日常監管,督促煤礦企業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經驗收後方可生產。不得借技改、聯合試生產之名行違法生產之實;對完成技改進入試生產的礦井,要進行嚴格的審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準生產。
三、切實加強煤礦防突工作力度
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認真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化區域防突措施,加大治本力度,認真做到先抽後采,不抽不採,抽采達標,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堅決退出,從源頭上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四、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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