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管理辦法

為適應安全生產電子政務發展需要,規範電子郵件系統使用與管理,保證其安全高效地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0年6月28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安監總保密辦〔2010〕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公務信箱的開通、公務信箱的使用和管理、公務信箱的安全管理、公務信箱的終止使用、技術保障、附則7部分33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28日
  • 發布文號:安監總保密辦〔2010〕3號
  • 性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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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保密辦〔2010〕3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為加強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的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特制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信信息中心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清理現有郵件系統用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子郵件系統使用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總 則
1.為適應安全生產電子政務發展需要,規範電子郵件系統使用與管理,保證其安全高效地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電子郵件系統是基於安全生產電子政務平台的一項基本套用系統,所提供的電子信箱是總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套用的組成部分。
3.公務信箱是面向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以及受總局委託行使某一行政職能的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免費使用的電子郵件平台,不向社會提供服務。
4.履行公務需收發電子郵件的,必須使用公務信箱。各單位的在崗人員均可按本辦法申請使用公務信箱。
5.使用公務信箱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規定,嚴禁利用公務信箱傳遞涉密信息和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信息。
6.公務信箱是總局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組成系統之一,與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即“金安”工程)統一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
公務信箱的開通
7.公務信箱包括個人公務信箱和因工作需要特別開通或申請開通的公共公務信箱。
8.公務信箱一律採用實名制,開通公務信箱時必須登記公務信箱的用戶名稱,使用人的姓名、單位、職務,開通時間等。個人公務信箱用戶名稱的命名規則一般以使用人員的姓氏漢語拼音全拼加名字簡拼。用戶名稱重複時,後開通的加所在單位簡字漢語拼音首字母。公共公務信箱用戶名稱的命名規則一般以單位名稱漢語拼音首字母組成。
9.各單位在崗人員在辦理開通政務外網時,開通個人公務信箱。
10.需單獨開通公務信箱的,須在《終端業務開通申請表》中如實填寫信箱使用人的相關信息,經本單位信息安全員簽字或加蓋綜合處(辦公室)印章後報總局辦公廳(信息處)審核。
11.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申請開通公共公務信箱時,應在《終端業務開通申請表》中註明公共公務信箱的用途、擬開通的時限和使用管理責任人。
12.受總局委託行使某一行政職能的單位申請開通公共公務信箱的,應提供受委託開展業務工作的證明材料或領導批示,填寫《終端業務開通申請表》,註明公共公務信箱的用途、擬開通的時限和使用管理責任人。
13.各單位信息安全員負責辦理本單位公務信箱的申請、發放、變更、註銷等管理工作,保證個人公務信箱與在職人員一一對應。
14.所有公務人員原則上一人只能申請一個公務信箱,並一律採用實名制。
15.總局通信信息中心網路運行處(以下簡稱總局網控中心)網路管理人員應按辦公廳審核意見辦理公務信箱的開通、變更、註銷等工作。
公務信箱的使用和管理
16.公務信箱為在國際網際網路上通用的信箱,無論因公或因私使用,均必須遵守國家各種政策法規,並與其公務人員的身份相適宜。
17.首次使用公務信箱時應立即修改初始密碼,密碼長度至少8位,並用字母與數字組合,應定期更新密碼並妥善保管。如遺忘密碼,必須填寫《終端業務開通申請表》,經本單位信息安全員簽字或蓋綜合處(辦公室)印章後,到總局網控中心(辦公樓D607房間)辦理密碼重置手續。
18.公務信箱使用人員必須在計算機中安裝使用郵件管理軟體,及時收取郵件,對需要留存的郵件下載並自行保存。郵件在伺服器上保留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系統將自動清除超期存儲的郵件。
19.各單位為開展業務工作而臨時或長期開通、向社會或特定群體公布的公共公務信箱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日常收發與管理。
公務信箱的安全管理
20.公務信箱使用人員對自己的信箱密碼安全負全部責任,並對以該信箱進行的所有活動負責。
21.公務信箱使用人員應及時向總局網控中心舉報信箱被濫用或盜用情況,報告系統安全漏洞或其他任何不正常狀況。
22.公務信箱使用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計算機、網際網路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所有使用電子郵件服務的網路協定、規定、程式和慣例,不得利用公務信箱作連鎖郵件、分發垃圾郵件或商業郵件,不得干擾網路服務,自覺維護公務信箱的嚴肅性。
2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務信箱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涉密或內部敏感資料的;具有干擾、破壞或限制任何計算機軟體、硬體或通訊設備功能的軟體病毒或其他計算機代碼、資料的;進行商業活動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4.網路管理人員不得對外透露信箱用戶的個人資料,嚴禁私開用戶信箱,嚴禁私自查閱用戶郵件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5.總局網控中心應採取技術措施對總局電子郵件系統所收發的各類郵件進行數據備份,除用於系統恢復外,可根據國家安全機構、公安、保密部門的要求,配合進行系統安全管理和分析問題、查找原因、追查責任等。
公務信箱的終止使用
26.各單位發生人員變動(調離、退休、借調人員返回原單位)時,所在單位信息安全員應及時填寫《終端業務變更申請表》,報總局辦公廳註銷其公務信箱。
27.辦理註銷手續的公務信箱,自註銷之日起,原使用人員不再擁有郵件傳送許可權,可保留30天的郵件查看許可權,30天后永久刪除該信箱。
28.具有約定開通時限的公務信箱,到達約定時限後,註銷過程比照第27條規定執行。
技術保障
29.總局網控中心負責總局電子郵件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接受總局辦公廳的監督指導。
30.總局網控中心網路管理人員負責對各單位信息安全員進行公務信箱操作使用培訓和指導。各單位信息安全員負責輔導本單位人員操作使用公務信箱。
附 則
31.凡違反本辦法者,終止其使用公務信箱的許可權,進行內部處分或教育,觸及相關法律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2.本辦法由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3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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