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宣教〔2016〕113號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發布要求、發布程式、考核問責、網站維護、附則6章31條,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宣教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 文號:安監總廳宣教〔2016〕11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27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宣教〔2016〕113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0月27日

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稱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管理,規範發布程式,健全保障機制,促進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府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4〕57號),結合總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局政府網站是總局信息發布唯一官方網站,是總局建立的面向社會公眾的網際網路網站,中文名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註冊域名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總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並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及在政務信息發布過程中解讀具體內容、擴大宣傳影響、引導社會輿論、服務便利公眾製作產生的信息。
總局政府網站信息主要分為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安全生產新聞信息、安全生產互動信息、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信息四大類。
第四條 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堅持服務人民民眾、推動安全發展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堅持依法依規、科學管控,遵循規律、務求實效,力求把總局政府網站打造成及時、準確、有效的信息發布、互動交流和公共服務平台。
第五條 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工作在總局黨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總局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以下簡稱宣教辦)歸口管理,負責網站的信息發布、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效果評估。
第六條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是總局政府網站的內容保障單位。按照“誰產生、誰審查、誰負責”原則,各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相關欄目內容審核、保密審查、信息發布和更新維護工作,對本單位產生和發布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並確保信息內容不涉密。
第七條 總局通信信息中心是總局政府網站的承辦單位,負責網站建設、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保障,並配合宣教辦做好信息發布後的輿情監測、研判回應等工作。
第二章 發布要求
第八條 總局政府網站信息來源包括宣教辦提供信息、各單位報送信息、媒體公開報導信息和網站自行采編信息。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總局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均應依法、準確、及時、全面地通過總局政府網站發布。
第九條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按照發文程式起草簽發,並需主動對外公開的工作檔案信息。安全生產政府信息應當及時發布,因特殊原因滯後的,應當於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布。
總局政府網站信息堅持矩陣式信息發布,及時轉發國務院網站重要信息,採用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重要信息。
第十條 安全生產新聞信息是指反映全國安全監管監察工作舉措、報導重要會議和活動、發布預警提示等的動態信息。安全生產新聞信息發布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總局有關規定進行。已經通過電視、報刊、網路或其他方式發布的新聞信息,應當及時在總局政府網站轉載。
各單位應當及時向宣教辦提供重要新聞信息。總局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應當主動采編和發布安全生產相關新聞信息。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互動信息是指總局與社會公眾產生互動、互為呼應的信息,包括政策解讀、線上訪談、徵求意見、回應關切等。安全生產互動信息需回復處理的,由有關單位在需求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處理。情況複雜的,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無法辦理的,由有關單位文字解釋說明,並報宣教辦備案。
(一)政策解讀堅持“以解讀為原則、不解讀為例外”以及“三同步”原則。制定、修訂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時,信息產生單位應當做到能解讀的儘量解讀,並將檔案及其解讀同步起草、同步報批、同步發布。解讀因特殊原因滯後發布的,應當於檔案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重要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預熱解讀。
對未及時解讀或者應當解讀而未解讀的,由宣教辦進行通知督導;仍不進行解讀的,由信息產生單位文字解釋說明,並報送宣教辦備案。
(二)線上訪談選題由各單位擬定、商宣教辦確定,總局政府網站負責製作並提前3個工作日發布訪談預告。對公眾線上提問,訪談對象單位應當即時解答;不能即時解答的,於訪談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訪談結束,總局政府網站應當出具訪談報告。
(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安全生產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在總局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稿。決策作出、檔案印發當日,信息產生單位應當製作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告,與相關檔案同步在總局政府網站發布。
(四)對涉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重要政府輿情、媒體關切、重大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及時在總局政府網站發布權威信息,公布客觀事實,進行動態處置,妥善回應關切。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信息主要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辦事和互動交流服務的信息。推進網上辦理和網上諮詢,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都要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實現網上辦事服務。
網上辦事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公開公眾需要到總局及國家煤礦安監局辦理事項的辦事流程,提供各類網上辦事的軟體、資料、表格等下載服務。
第三章 發布程式
第十三條 所有在總局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均應經過嚴格審核,由宣教辦統一組織發布。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政府信息通過總局政府辦公綜合系統進行採集、加工、傳輸、審核後,經由系統提交宣教辦統籌審核,在總局政府網站發布。一般性、常態性資料類安全生產政府信息由信息產生單位審核,經宣教辦授權同意,由總局通信信息中心再審核後發布。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新聞信息、安全生產互動信息、安全生產政務服務信息由信息產生單位進行審核,宣教辦進行複審後,在總局政府網站發布。
第十六條 以下信息應當經總局領導審定:
(一)按規定應當由總局領導審核簽發的工作檔案及相關解讀信息;
(二)重大行政審批、安全執法等方面信息;
(三)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調查處置信息;
(四)對社會關注熱點的回應信息;
(五)新聞發布會信息和通過媒體平台首次對外發布的信息;
(六)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七條 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需經過保密審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非涉密網、上非涉密網信息不涉密。信息產生單位按照信息發布審核程式對擬上網發布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本單位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報請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十八條 發布重大政策或執法信息前,應當由宣教辦牽頭、信息產生單位及相關單位配合,進行發布後的社會風險評估,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四章 考核問責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健全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將網站信息發布管理和相關業務工作統籌考慮,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宣教辦負責建立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發布效果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單位總局政府網站信息公開、新聞宣傳、互動交流、網上服務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統計評估和公開通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在總局政府網站發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發布虛假信息或錯誤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發布的信息與通過其他途徑對外發布信息出現重大差異,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按要求及時發布信息,相關欄目內容可更新但長期不更新,經督辦仍不及時改正的;
(四)未履行審核程式擅自發布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失密、泄密的;
(五)發布違法違紀信息、散布謠言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信息發布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五章 網站維護
第二十二條 總局政府網站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公眾需求及國家和總局的政策規定,及時對網站功能、內容和形式進行調整和完善,並及時、充分套用新興的網路技術、頁面展示和無線通信等技術,不斷提高便民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總局政府網站實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負責值班期間重要信息的發布,監測值班期間網站運行、檢查網站頁面,對發現的錯誤進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做好值班日誌記錄。
第二十四條 發布總局政府網站信息的最終電子版、紙質件、審查審批檔案資料由信息產生單位留存備案。網站工作人員負責對信息審查審批檔案資料複印件進行接收、登記,由總局通信信息中心負責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在總局政府網站連結的網站或業務系統,必須達到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應級別要求。
第二十六條 總局通信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標準、規範及流程,加強技術防護手段,健全安全防範體系,不斷完善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等防護措施,做好日常巡檢和監測,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積極培養適應總局政府網站發展的人才隊伍,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各單位要為總局政務公開工作人員、總局政府網站工作人員等參加重要會議、掌握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總局政府網站與各單位建立工作協調、協作機制,與相關政府網站、重要商業網站、業內新聞網站建立橫向交流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煤礦安監局、應急指揮中心政府網站信息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宣教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