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和土地使用法案

國家公園和土地使用法案英國國會的一項法案,由其設立的國家公園委員會曾變更為鄉村委員會,其後是鄉村署,2006年和英國自然署合併後成為英格蘭自然署。法案為構建英格蘭威爾斯的國家公園和著名自然美景區提出框架,並提出公共路權和開放土地的使用權。1949年通過的法案得到了各黨派的一致支持,部分黨派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工黨執政下重建的。

法案依據,改進內容,

法案依據

  • 1931年,克里斯托弗·愛迪生(後為愛迪生子爵)主持召開政府委員會;
  • 約翰·道爾,國家公園常務委員會秘書,1945年為城市與國土規劃部長;
  • 1947年,阿瑟·霍布豪斯爵士主持召開政府委員會,提議了12個國家公園。
20世紀50年代,法案確定了最為劣質農業高地的前10個英國國家公園。1988年,一個特殊的議會法案——諾福克郡薩福克郡湖區法案確立了該區第11個國家公園(嚴格意義來說,它並非一個國家公園,但相差無幾,其存在實質被認為與國家公園旗鼓相當)。2005年3月1日,新森林被確認為國家公園。1947年霍布豪斯報告選出的12個區域中的最後一個南唐斯丘陵,於2009年由國務大臣希拉蕊·本指定為南唐斯丘陵國家公園。

改進內容

國家公園和土地使用法案設定的組織經過以下改進:
  • 1990年《環境保護法》創立了自然保護委員會(此後為英國自然署,並將威爾斯鄉村委員會的職能轉調至威爾斯鄉村委員會)
  • 1995年《環境法》規定每個國家公園均由各自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運營;
  • 2000年《鄉村與路權法案》確定了傑出自然風景區。
2006年《自然環境和鄉村社區法案》做出進一步的修訂,並於2006年10月1日合併英國自然署、鄉村署、農村發展署,組成新的機構英格蘭自然署和鄉村社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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