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 屬性:企業技術中心
  • 掛牌:11年12月3日
  • 迅達集團:1984年
簡介,意義,管理機制,基本條件,監督管理,

簡介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意義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國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幹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管理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負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 15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 150 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 20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監督管理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於每年 8 月 30 日前,將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每年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其中,對經確認取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該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政策。
自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之日起,該企業所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進口的有關科技開發用品,經海關審核符合有關規定,可辦理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待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更名情況確認後,根據確認結果辦理已憑稅款擔保放行的有關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稅款征免手續。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其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沒有提出對其子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意見的,視同母公司與子公司業務領域相同。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材料和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經核實,將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同級管理部門通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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