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12月17日發布,自1992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2月17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2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證券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對於籌集資金,最佳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我國的證券市場在改革開放中得到恢復並有了較快發展,今年(1992年)以來,在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時的重要談話和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精神的指導下,又有了進一步發展。但由於我國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和監督體系還不健全,證券市場的操作經驗不足,投資者缺乏必要風險意識,一些地方推行股份制改革和發展證券市場存在著一哄而上的傾向,加之證券市場管理政出多門、力量分散和管理薄弱,使證券市場出現了一些混亂現象。為了加強證券市場的巨觀管理,統一協調有關政策,建立健全證券監管工作制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國務院已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這是深化改革,完善證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決策,對於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現就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理順和完善證券市場管理體制
(一)證券委是國家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巨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出計畫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歸口管理證監會。
(二)證監會是證券委監管執行機構,由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按事業單位管理,主要職責是: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管理的規則;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特別是股票自營業務進行監管;依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監管;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證券統計,研究分析證券市場形勢並及時向證券委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關於證券工作的職責分工是: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畫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編制證券計畫;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同時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並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設立新的證券交易所必須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現有企業的股份制試點,地方企業由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由國家體改委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新建和在建項目的股份制試點審批辦法另行下達。
(四)要充分發揮證券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作用,逐步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分層次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系。二、嚴格規範證券發行上市程式
為了確保證券發行與上市的質量,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證券的發行程式作如下規範:
(一)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式是:經過批准的股份制試點企業,經證監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核後,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公開發行上市股票的申請,地方企業由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在國家下達給該地的規模內審批;中央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商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在國家下達給該部門的規模內審批;被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進行資格複審後,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委員會審核批准,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15日內異議即可發行。何時上市,由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委員會確定。
股票發行要借鑑境外成功經驗。目前,可試行在每一個公司股票發行之前,無限量發售只收工本費的一次性認購表,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公開抽籤,中籤後再交款購買股票的辦法,或者試用國際上通用的其他辦法。
證券委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注意研究解決股票發行、上市中出現的,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有關的管理辦法,把試點工作做得更好。
(二)其他證券發行的管理職責分工如下:國債由財政部負責;金融機構債券、投資基金證券由中國人民銀負責審批;國家投資債券、國家投資公司債券由國家計委負責審批;中央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負責審批;地方企業債券、地方投資公司債券由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
證券的發行必須按上述程式和職責分工,在國家下達的規模內,經過嚴格財務審核,信用評級,按照產業政策的要求從嚴掌握。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突破規模。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發行主體和代理單位可自主簽訂契約,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干預其正常業務活動。三、關於一九九三年的證券發行問題
1993年證券的發行規模,由證券委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計畫,結合全國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計畫建議,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審批。分地區、分部門的年度規模,由國家計委會同證券委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在國家下達的規模內,各選擇一兩個經過批准的股份制企業,進行公開發行股票的試點(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經批准可以適當增加試點企業數目);對1992年未經國家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股票、信託受益證券和超出國家規定範圍發行內部股權證的地區,必須進行清理整頓並寫出報告,經證券委審查合格後,再下達規模。債券的利率政策應當統一,對少數部門和企業違反國家規定高利率發行企業債券的現象,必須堅決制止。四、進一步開放證券市場
為了更多更好地籌集資金,促進經濟建設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要逐步加快開放步伐,在加強統一管理的基礎上,積極組織投資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信託受益證券等新品種的試點,豐富、活躍證券市場。要進一步放開搞活債券二級市場。要繼續做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的試點工作。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有關法規尚不完善,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對外開放政策時,要事先與證券委研究。選擇若干企業到海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必須在證券委統一安排下進行,並經證券委審批,各地方、各部門不得自行其是。五、抓緊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
健全法規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近期,證券委要組織有關方面抓緊完成《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規定》(國家體改委和證監會牽頭),《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範》(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牽頭),《股票發行資格審查管理辦法》(證監會牽頭)等法規的起草修改工作;國家體改委要組織有關部門抓緊《證券法》的起草工作。上述法規,按規定程式批准後發布實施。六、研究制訂證券市場發展戰略和規劃,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
證券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組成部分,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雖已初具規模,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距離。證券委要組織各有關方面,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證券市場發展的規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制訂證券市場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不斷加強和改善國家對證券市場的巨觀調控,積極發揮證券市場對資金配置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努力克服並限制其自身弱點和消極面,指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要加強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機構以及全國證券交易系統的自身建設。要採取多種方式,大力培養證券專業人才。要建立證券市場的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系統。積極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學習借鑑境外的成功經驗。七、加強證券市場管理,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證券市場的穩定與健康發展,影響到國家金融秩序、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安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證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對突破國家計畫規模或違反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要嚴肅處理。要堅持兩手抓,加強廉政建設,堅決查處在股份制企業設立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等工作中的腐敗行為和證券從業人員及會計、律師等人員利用職權違法違紀、營私舞弊的行為。對證券市場上出現的經濟犯罪分子要堅決予以打擊。
為了防止出現管理工作的脫節,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證券委的統一部署和上述分工,各司其職,切實加強證券市場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證券工作,並將名單報證券委,抄送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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