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4年08月25日發布,自1994年08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8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8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新政發[1992]11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新市區的地窩堡地區,東至太原路,西至烏昌公路,南至河南路,北至迎賓路。規劃面積為4.3平方公里,首期開發面積為1平方公里。
二、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充分發揮當地資源豐富的優勢,大力引進外資興辦工業和科技型項目,積極擴大出口,促進全市工業結構的調整,發揮外向型經濟的視窗作用。
三、要加強對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領導,搞好全面規劃,分期組織實施。堅持小塊起步,滾動發展。做到開發一片、建設一片、收效一片,促進開發區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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