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廣州保稅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設立廣州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05月13日發布,自1992年05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5月13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5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倉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轉報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建立保稅區的請示》(粵府函<1990>20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廣州保稅區。廣州保稅區要充分發揮廣州黃浦新港的優勢,積極為拓展轉口貿易和加工出口服務,開展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存、運輸、商品展示等業務。
二、廣州保稅區設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北部的北圍二分區內。保稅區北邊界及西邊為橫窖河,東邊界為東江,南邊界為興建中的新沙港高架鐵路專用線,面積為1·4平方公里。保稅區四周要按海關要求設立隔離設施,經海關檢查驗收後啟用。各稅區內不設生活居住區,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區內居住。
三、保稅區由海關監管,黃埔海關可比照國務院批准的海關總署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管理辦法,制定對廣州保稅區監管實施細則,報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
四、對保稅區的金融、外匯管理,由廣州市有關部門按國家對上海、天津保稅區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五、保稅區其他方面的管理,實行開發區現行政策。
六、保稅區海關機構及所需人員編制,請你省上報國務院批准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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