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4年03月08日發布,自2004年03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4年03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3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專業公司
  文化部:
你部《關於報請批准〈中國對外演出中心和中國對外藝術展覽中心轉企改制和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章程〉的請示》(文政法報〔2004〕24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對外演出中心和中國對外藝術展覽中心轉企改制和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是在文化部原直屬事業單位中國對外演出中心和中國對外藝術展覽中心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主要成員單位包括19個全資企業、2個控股企業和1個參股企業。工商總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三、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對外文化藝術交流,組織來華或出國演出、展覽,影視產品策劃、設計、製作和播放,藝術品、文化用品、舞台設施、音視頻設備銷售,演出服飾設計、製作和銷售,藝術品鑑定、銷售、拍賣和複製,藝術品、文化產品進出口等業務。集團公司經營報紙、期刊、圖書和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電視業務經營以及成立中國文化出版社等問題另行研究並按程式報批。集團公司註冊資本暫定為人民幣1億元。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會同你部另行核定。組建集團公司要進行有關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工作。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105號)中“授權經營試點企業原有行政管理和黨的領導關係不變”的規定,在5年試點期內暫由文化部作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有關文化資產管理新規定出台前,國務院作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的出資人,授權財政部依法對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報財政部審批。財政部應切實加強對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的監管,集團公司任命負責人和決定資產重大項目應聽取財政部的意見。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
五、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對所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要進一步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七、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的資產與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實行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成立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關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保持不變,同時按照國辦發〔2003〕105號檔案的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八、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最佳化組織結構,強化內部管理,加速結構調整,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努力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
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是推進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支持。你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與協調,確保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組建工作順利進行。《中國對外演出中心和中國對外藝術展覽中心轉企改制和組建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實施方案》由你部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章程》由你部會同財政部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